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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参与一次一阶段审核,某个国内排名靠前的机构的审核组长提出以下问题要整改:
# m& Z' _6 J0 ]$ _" E* w0 C1、管理方针要写入企业的业务类别,如施工,环境保护的字眼,没有体系企业的性质。
1 v5 [( `' F4 [# }( S9 m/ D! @2、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控制程序要改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确定控制程序,因名称有变化了。两者要对应。
5 R; N$ A& Z4 Y. i3、风险评价不能纳入财产损失,因为那是旧版的要求。
( U) C8 u% N* d3 \4、环境因素评价表的重要环境因素打分应偏高,如果是实际打出偏低,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属于重要环境因素,也要调整分数到规定值以上。! Q1 Y& L6 r4 l2 b
针对以上内容,我觉得体系认证偏向于表面化,审核也比较死板,理由是:0 l8 Y F; n! b p+ `! P2 G/ x N" E
1、 管理方针千篇一律都是严格施工、爱护环境等内容,就算有施工两字,也只是说明是家施工企业,并不体现是哪类施工企业。 2、 程序文件的名称一定要对应标准要素的名称吗?哪里有这个规定? 3、 旧版要求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价,新版取消了,但也没说不可以这么做,保留了是否为错? 4、 审核组长的意思是把分数进行倒推,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环境因素,一定是分类在规定值以上。其实,这有两种评价法,一是打分在规定值以上的判为重要环境因素,二是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环境因素直接判为重要环境因素。 请诸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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