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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P1 {$ i* N% {1 f- D" x0 t& x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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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 S& m9 U3 @. A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5 l" e0 i) e8 P3 C. q- [3 `. D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T) O; N0 v4 \9 ]# G9 ?4 k4 E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0 B3 A; D+ G5 ?. t8 |% b) q; u/ F# m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_$ t, B" u$ h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0 I! f8 G- G4 b, R' s5 A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 q8 o* Y& C, U2 L, a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s2 _5 ?3 w; r" l3 u5 I5 F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P5 K: E! W5 g6 N5 y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1 a) K% q& D3 Q9 J" m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7 k* G: ~1 p) r, p# a0 E0 p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X8 H3 ?9 ] I4 S: h e& |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 o9 M. ?8 Q/ w, Y/ |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H2 D$ z) i; F2 V5 f( X6 d5 Y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_, R6 i7 z, Y: G8 O) q8 u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g+ S r$ u1 Q" [/ ]( S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d7 i7 V. N9 f4 o6 c; C0 C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G- Y5 f$ o. ]) I ?6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2 `( a/ p% Z' B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x/ S( ^! g( E2 \2 x# b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4 I. O5 Z6 x! p; x1 V# h" `# {; I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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