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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部分理解是有问题的。直言莫怪。
8 v' ]% |$ S3 A. c% f! w6 ?楼主认为——“采购的产品”不是“标准定义中的“产品”(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实际上是把“产品实现过程”等同于“生产/服务提供过程”了。+ s& g7 h* S: L% \8 ?" I
首先,“采购过程”属于“产品实现过程”的一环,“采购的产品”恰恰就是“采购过程的输出”,而预期的输出是指采购到的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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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1.1注1b)的“产品实现过程的预期输出”,实际上是为了区别控制范围。产品实现过程的一系列活动,当然会输出预期提供给顾客的产品,但同时也会输出一系列废弃物,而这就属于环境管理体系控制的范围了。6 B& g( A% a& l& n3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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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8.2.4的要求,其实除了7.4.3有联系,7.3.5、7.5.1e)也有联系。这里千万不要片面地认为7.5.1e)监视和测量的对象只是过程(工艺)参数,其实也包括产品的特性,否则就没有f)的“实施产品放行、交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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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S4 s! |/ b0 H9 P关于这2个条款的区别,应从“验证”、“检验”、“客观证据”等术语去综合理解,本人在这个网站帖子中有很透彻的分析,转贴过来不太合适,如大家有兴趣可去看看。, M- ], M( p$ i4 c. j-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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