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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主席令8届第91号规定:
- f% b0 r. y3 }7 X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b]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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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 A: j1 I5 B; @; W9 w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6 h9 A; q4 x( i1 }5 I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8 [6 v9 y! m% P
; M/ B* G! b& V8 Q, }& H 违反第28条法规,将具有“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的合同“转包给他人”为“非法转包”!
/ O' e& s, w+ @# v8 F. [ 违反第29条法规,将总承包合同“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为“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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