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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8 `1 m( @& ^8 _3 [8 B) `$ C' b4 Q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S( ?5 z4 \- Q; Q& [: _# G, @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Y5 }" C- O1 ]1 i4 G( M+ F, n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2 I% i3 a0 A- ^& R' _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 @3 y$ @4 b; A1 W: R- x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P4 R' L* @% R& i! n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 r+ h) u( @" R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 {7 l, o+ N2 {& y% f7 H根据这个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只会按强制性标准作为判定的依据呢?而不会在意你的企标是否高于强制性标准4 ?' f) q, J3 s; R; Z. 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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