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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条款的核心是对人员的能力要求,衡量是否达到要求的标准是“胜任”二字。0 [6 S+ r) U1 q" k
, R- I( A1 k3 x/ Z6.2.1 总则
6 |5 p$ e8 _# ~5 S) u基于适当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从事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工作的人员应是能够胜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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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胜任”,有的人简单理解为是否能干。其实这是不准确的。我举一个例子说明:某客运公司临时安排一位驾照已被吊销的老驾驶员顶替生病的驾驶员当班驾驶,理由是从驾驶技术来看该老驾驶员完全没有问题,能够胜任。但以标准要求来评判,该老驾驶员因不具备法规要求的从业条件,从人力资源控制角度来讲,就是属于不能胜任的情况,不符合6.2.1条款有关胜任的要求;从过程控制角度来讲,就是属于过程非受控情况,不符合7.5.1条款有关“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提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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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是否满足胜任要求,应从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四个方面综合评价(包括必须考虑适用法规要求),不能满足,就判621;对胜任条件的能力确定策划有问题,判622a);对获得所需的能力的控制有问题,判622b);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评价有问题,判622c);在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作出贡献的意识上有问题,判622d);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的适当记录保持上有问题,判622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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