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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仁好!
5 ]: r0 [9 \" H. o% r5 h! m9 q 最近有一个疑惑,希望能在此讨论,以期彻底解决!4 g, r- u# u3 ?- B4 E# d) I
问题分两层,第一层:
& Z M2 n6 s+ I5 \* U$ k8 ^3 i 7.1c)中的“产品接收准则”与7.3.3c)中的“产品接收准则”的区别与联系( i3 m& a0 i0 K# L, A
一般理解:如果组织有设计和开发过程,“产品接收准则”在设计和开发输出时提出;
" q/ S; _+ s- ? p5 ~ 如果组织删减了设计和开发过程,则在策划产品实现过程时就要确定产品的接收准则,
2 k/ f, @" [+ C' @ 即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规范。此时7.1c)中的“产品接收准则”不仅是安排,而且要具体的结果。
! S7 r, H" ~- z' t 但是,多数人在碰到没有没有产品接受准则时大多将之判在7.1C中,这是为什么?如果是新品开发后没有提供产品接收准则
1 D8 t& i2 L0 d# A1 F 那应该判在7.3.3C啊。; |& y) N6 c$ `& G) b
是不是在判标之前先确认产品是不是属于组织自己设计开发的,然后再判呢?% U" t( ~2 I% K
第二层:如果上述要判在7.1C,那么是不是说明设计开发完成、产品量产后的接收准则应属于7.1的内容,与7.3.3是间接关系,相当于7.1C的准则来源于7.3.3C,是对7.3.3C接收准则的系统化,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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