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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11: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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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该指南的5.2.1 条规定:
* w: R7 X8 ~8 F' Q. O- d 审核人员的初始资格准则(技术方面) 为评价QMS审核人员的特定技术能力,认证机构宜定义初始资格准则,并在此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进一步证实其具备该特定技术能力。
0 x" P+ X+ B1 G$ Q$ Y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宜以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为审核人员技术能力的初始资格准则。其中,对特殊QMS技术领域,例如产品实现过程复杂、技术难度高和/或风险程度高等,宜将与QMS技术领域相应(以下简称相应专业)的学历或技术工作经历作为初始资格的必备条件。
. T4 U- z2 d! f: P, ~2 o, o 注:本指南所指的特殊QMS技术领域,主要包括食品、核工业、制药、汽车、船舶、建设、航空航天、运输、医疗等。
& e2 I$ w7 [ }1 d+ @ 非常好!对规范和提高认证水平与认证质量有利。但认证机构是否能这样做。CNAS是否能坚持这个要求,还将视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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