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免费注册用户名
×
改革 |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式退出历史舞台!2016-10-24 . I d2 N5 g0 r1 K3 Y- \* u
9 a% f' B5 _0 ] ?( t* W7 V: a' P+ ~8 X6 S* N
据国家质检总局官网消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84号)。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2件部门规章,并对9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h$ Q, ^: m9 K/ ` o+ o, D
7 T; Y0 w, t" R$ R7 ^
9 u1 T: `8 O, b" J; D
2015年9月29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质检部门要尽快完成从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 P3 g, c3 y' J0 P0 {# E9 \ J0 R
为了依法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质检总局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决定正式废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 T e; p" y, T. I" a' Y6 x" Z7 K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Y- L2 N* ]' }+ y
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 s! T( u4 V4 H1 ]2 B
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58号)。 ! i& V1 H0 Q: V2 _! |5 P
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 [' ~; |+ G" e$ o* u C一、删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E4 O6 q/ b4 H Z# M二、删除《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
# {, Q/ @: u4 y f; a& x& f6 d三、删除《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9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c0 h: G( t& i" @
四、删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 w' }% n- L }: F9 b8 A& U五、删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 1 b) S3 g/ T0 ~& f S) f( \
六、删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 X$ e3 M8 e! ^/ F4 Z# l1 I3 u
七、删除《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7 F2 U9 X/ i7 T' {八、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6 V% N: a: F2 I4 B: O2 } |( {8 s
九、删除《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v6 k% r/ h! I; W0 n i- T- End - + I+ V) k# m' j* G5 {
( y X6 o! n' v$ F' R# U+ e2 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