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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K$ k' m- [" h5 G& e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 \6 `& I6 E, W l) O6 ?) U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t3 G2 Z6 M2 ?) H, L/ f A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i* A( Z' w/ A; X% c5 C- y' ?农副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5 A- U/ A4 o, c$ j' ]. Y6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3 G+ H1 H5 a- J( [3 J& K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b% u1 s. c. r. L2 W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G/ w4 W. n- y5 @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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