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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 I: ], e- b: b/ L: u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6 i) m7 k6 ]* ?* M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 B- ^! P" w, _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K0 C6 L9 O6 L5 M2 M
农副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V' y8 u) @; q& A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o8 l1 a# P q; D- R8 `) F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S: z: Q' ^+ V; ?: @# F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 q9 s2 o; p( k: {3 O& O j9 o8 _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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