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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帖:不合格的分类还是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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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 10: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9.1.15的理解:  e1 g8 U2 C/ l. Z0 d! x( {
有人认为这是审核组对不合格性质进行定性(严重和一般)的原则,也是审核组现场开具的不合格是一般不合格或是严重不合格的依据;% t3 F# e2 \$ D! ~& W
有人认为这仅仅是审核组开的不合格项纠正和纠正措施要求的不同(有些不合格必须在做出认证决定前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有些不合格受审核方在一定时期内往往不一定会再发生,但可以提交纠正措施计划,得到认证机构接受后依然可以做出认证决定,其有效性可在以后的监督审核进行跟踪)。
( Z1 e7 b6 Y- C1 ~( a& e
1 {- ~; U7 P# h& B" H% j希望投票人是高级审核员,或者有相当数量组长经历和经验的审核人员。7 ]  a: V$ l7 ^7 c8 L

, s6 z6 r, W9 G& E+ T建议投票前先看看这3个帖子:

% j: A+ S5 _" B$ q  \
http://www.isofan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944&page=1&extra=#pid86601
5 ?# U3 G5 P# r- W! v" m4 e$ P2 A% B) S8 W
http://www.isofans.com/forum-redirect-tid-16834-goto-lastpost.html#lastpost0 K- X& s4 |- L( w# T

" m+ f. a4 C1 ]* M; K0 \( g
# }4 Q/ |$ W  ^http://www.isofans.com/forum-redirect-tid-16924-goto-lastpost.html#lastpost7 x0 s+ }9 g2 Q9 s; O& c# f3 r
2 `: [. G0 B1 g* t" |9 U

+ P2 Q; p8 h! a# u( y) ]! T' d2 }! T) k; I4 a; b
单选投票, 共有 9 人参与投票 查看投票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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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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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2 10: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贴要完整。' Z0 J  x; \4 W% O
9.1.14也要看。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是审核组成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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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 12: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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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2 13: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此贴的目的就是让坛友自己选择,没有任何强迫的意思。一个成人的观点只有靠自己来转变,别人是无法改变的。
7 N' a# h/ t( O人人都可以参与讨论。论坛也不希望变成一言堂。希望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有不同观点可以争论,不求统一,可以求同存异。
# N  |# l# o$ Z; l. e0 S: M+ I有反面意见是正常的,不是坏事。每个人都要对自己在网上发表的言行负责。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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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 13: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位的观点都不完全赞同。9.1.15是站在认证公司技术委员会的立场上,而两位的观点是站在审核组的立场上,明显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两位的观点都是技术委员会所考虑的问题。首先,有没有严重不合格项,有则不能发证。其次,一般不合格项的整改是否适宜,是现场验证,还是文件验证,还是更简单的提交纠正措施计划即可,或者干脆不用采取纠正措施。这个整改是否适宜和到位,是技术委员会为避免认证风险所考虑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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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l
不采取措施也得有纠正。  发表于 1-12 13:48
rml
同时,该条要求对象是“认证机构”,谁说只有技术委员会适用了?审核组不用管吗?审核组不照这做的结果是什么?每次发回重来是不是还得审核组掌握?想不到,居然一样糊涂……  发表于 1-12 13:45
rml
耶!不是认证决定的前提吗?这由谁来满足和保证?技术委员会到审核现场去做吗?原来也糊涂。  发表于 1-12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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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2 13: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到点子上了。4 w+ z/ E7 G4 E+ V3 o3 K5 A2 b
暂不考虑随后的整改要求如何,请问判断不合格项的性质是一般还是严重,是由审核组在审核现场定性,还是由认证公司技术委员会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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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 13: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审核组初定,但技术委员会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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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原则,对于技术委员会和审核组都适用。但9.1.15是站在前者的立场。审核组只是技术委员会的探子,不能下最终决定,技术委员会在阅审核卷时觉得判决不合理,可以推翻  发表于 1-12 13:54
rml
即使初定,是不是原则?是不是客观上区分了性质的不符合。看你是老乡,不然懒得批判你了。  发表于 1-12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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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2 13: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1-1-12 13:36 ! y( n6 m/ }6 O8 l" L) f+ B
审核组初定,但技术委员会最终决定
7 P2 u7 j/ n) G4 G6 R- I; h. s
请问你在哪个机构?审核组长的权限这么小?现场开不合格审核组长都要打电话问一下如何定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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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 13: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技术委员会可以推翻审核组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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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l
所以读标准时不要去给他附加你自己的理解。看到“认证决定”4个字就匆忙认定只是技术委员会的事,给人附加上“技术委员会”去。说“认证机构”就不单指技委会,说“认证决定前”,就不要与“认证决定时”串台。  发表于 1-12 13:56
rml
不被推翻的前提,就是共同遵守这一准则。还认为它只是技术委员会的事吗?  发表于 1-12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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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2 13:5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你机构这样做无可厚非。当然我现在的机构是不这么做的,这些也姑且不谈。$ x! L+ p8 v1 e# v5 L( v
, f( W! S6 m0 Z  V
我还想问一下,除了外审,做内审要不要对不合格进行定性?这时候没有技术委员会了。谁来进行不符合项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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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 13: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审组长和管代,有争议时还牵连入最高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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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l
如果你想不让内审通过,通过或不通过什么?内审与外审有什么不同还是完全一样?  发表于 1-12 14:04
rml
你见过内审不予通过的吗?  发表于 1-12 14:02
rml
哈哈,整怕了。请问,无论谁来决定,内审中一般不符合与严重不符合会对内审的审核结论造成什么样的实质性效果差异?8.2.2只要求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不充分?  发表于 1-12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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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2 13: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1-1-12 13:56
0 w' }" ~, p6 q7 l5 i7 L, d内审组长和管代,有争议时还牵连入最高管理者

1 S/ k* I1 _3 b% G! c! t不错,那这时候是否还要采用9.1.15来作为不合格项定性的原则和依据吗?
9 A9 E9 i# q- c/ p+ M$ V% b' e8 Y  i" p& h5 Q# ?
这个帖子的争议处就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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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 14: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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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2 22: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审核是否要确定目的?内审的目的难道也和外审一样,也要“通过”?* ?, e- t0 @) A2 _4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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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 05: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格的分级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分级是模糊的,也是客观现实。就如同不同的审核员对同一问题可能不一定都认为是不符合一样。两位的讨论很有意思,大家继续。真理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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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3 10: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合格的分级是哪一年开始的?本人从1997年开始接触审核,就已经知道认证机构开的不符合项有分级。
! K+ A5 m7 n. d; I7 W0 a: _  {5 d0 R) Y1 G
而ISO17021又是哪一年出版发布的?2006年!
3 y2 [$ X1 V6 h2 ]- q3 Z$ {在这个标准发布前,不合格分级的原则和依据又是什么?
/ a: W9 x1 U' \# r) }2 W  L, t6 X* v7 M5 e
这些都考虑了吗?, D% m+ n  H/ z0 R$ B.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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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3 10: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wxsunhao 发表于 2011-1-13 05:47
+ l1 o0 w1 n% w: G' D. o, m不合格的分级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分级是模糊的,也是客观现实。就如同不同的审核员对同一问题可能不一定都认 ...
7 ?6 Z4 @: ~6 u2 U# v
; @9 P5 g% n# y% i. G3 _
你也投了票,也可以参与辩论,说说你的理由。
0 v5 y: B# u# y/ K6 k9 K. W( N# Z2 x7 ^7 l7 @; I, v! x
这是我新的分析帖,欢迎老乡拍砖。
) I4 t! i! _4 C5 h& I4 L& ^6 r: ~6 Y# X' F7 n( {- Z
http://www.isofan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944&page=1&extra=#pid86601. N0 ?5 I; _- B" F)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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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 23: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由实际上是已经说过了,不符合是客观存在的。不符合要与不符合项有所区分,不符合的性质有一定的划分规则,但没有成文的权威的或被大家承认的划分原则。理由很简单,体系和产品是不一样的。产品不符合的性质比较容易取得一致,但体系的不符合的划分就因人而异了。讨论是可以的,坚持自己的观点也是可以的,但不要伤和气,要求大同,存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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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3 23: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wxsunhao 发表于 2011-1-13 23:32
; l) H. L, O, G2 E我的理由实际上是已经说过了,不符合是客观存在的。不符合要与不符合项有所区分,不符合的性质有一定的划分 ...
( n8 D3 g3 E6 |$ b- K$ L
这个帖子表达的意思和你的投票好像不一致啊?
0 |" a6 j8 f- [, l% v" }1 {7 g
6 f- H6 h/ ^# G) i( ]/ m0 R. v4 U其实你也看到了,这把火是谁先烧起来的?
, h% g3 A" M$ ]" z8 Z5 v- ^- p/ \. m3 u' \$ @8 B) U
我不反对求大同,存小异,但做这样的姿态会被认为是道貌岸然。你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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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 17: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火是谁烧起来的不重要,大家通过辩论,搞清道理,学到知识,这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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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6 19: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看来,我是否应该 SHUT UP了?
  b5 T* P: t- m5 V
: [) x6 y/ h3 z  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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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的道理其实就是原始的相对论呀。虽然不是人人都知道,或者是知道也不愿承认,但应该说,知道的人至少是12人的N倍了吧?  发表于 6-6 11:50
现在又有多少人懂相对论呢  发表于 6-6 06:22
不热烈也没什么,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刚提出时,全世界也只有12个人懂  发表于 4-6 23:08
应该不需要吧,但似乎不太热烈啊。  发表于 3-15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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