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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申请排污证时,主管部门对这样处理没异议,也就是合法的,那么那个分出去的那个企业就是另外一个排污单位,政府一定不会放过,该做环评就得做环评,只不过这时候的环评是整改要求。叫做环境现状评价报告。然后照样要办理排污证。况且2个排污单位都是在一个厂区。这种情况怎么逃脱得掉。
谈谈原贴。这种情况即使这个供方的营业执照是独立的,是合法的,但没有办理环境手续仍然是一种不合规行为。组织将不合规的企业作为外包方,本身就构成不符合。不符合条款8.1c)“ 与外部供方(包括合同方)沟通其相关环境要求;”" ]4 R- S' `, i' h2 f1 n a
在标准的指南A8.1就有:在确定与外部供方,包括合同方有关的运行控制的程度和类型时,组织可考虑以下一个或多个因素,例如: ......——组织的合规义务;0 {- C; n: j) L: }- Z
审核员开出的这个不符合算是一般不符合,企业能关闭就行,但关闭这个不符合并不轻松。要么敦促这个外包方办理必要的环境手续。要么更换外包供方。其实那个没办理环境手续的企业,环保部门迟早是要知道的。其结果无非是,1、关门、2受罚后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