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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审核人员改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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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4 13: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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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员由注册改为自愿性人员认证,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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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机构愿意承担使用无证书的审核员的风险)。不好意思,打错字了  发表于 7-18 14:11
意味着有证书可以当审核员、无证书也可以当审核员(前提是机构原因承担使用无证书的审核员的风险。新办法同时也赋予了认证机构也可以自主评价审核员能力的权力和空间,意味着认证机构对注册审核员的渴望不再那么强烈  发表于 7-1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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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14 14: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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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14 14: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取消对认证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要求。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和认证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方向,《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对认证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强制注册)要求。! X0 b5 X' ~5 P

; u8 s, x& z4 C$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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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如果现在的机构认同你的能力,不注册也可以当审核员。以后跳槽也更容易。前提是,下家机构也愿意接纳未经注册(认证)的审核员。  发表于 7-18 14:06
这样是不是意味着跳槽更容易了?同时也会导致认证水平的更加低下?  发表于 7-15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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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5 01: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考试通过,话是这样说,但不你自愿性认证,虽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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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在某认证机构站稳脚跟,认同你的实力,愿意承担使用未认证(注册)审核员的风险,你完全可以不去认证(注册)啊。因为新办法也赋予了认证机构也可以自主评价审核员能力的权力和空间。  发表于 7-18 14:18
转机构的时候,未经认注(注册)的审核员,有没有认证机构愿意接受。这是审核员以后必须考虑的一大问题!  发表于 7-18 14:02
安全培训师
专一安全培训,专业安全能力提高,专心安全素养修炼
课程:弟子规与全员安全意训       一线班组安全能力修炼   作业许可证管理   行为安全与安全心理学
消灾积福,功德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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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5 01: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馋肉的舌头 于 2021-7-15 01:44 编辑 % \% E- J8 _" P' Q# Y3 G

) \6 p+ K' T9 N& v2 ^/ \50430注册不了,没有施工资质,难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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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6 02: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漠321 发表于 2021-7-14 14:05( C) B: ^; U2 f5 {" `- o( ]
(一)取消对认证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要求。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和 ...
; T3 c8 @& x7 A, i3 X0 `
你个在哪里看的,是征求意见稿里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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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9 06: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机构从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从业。这个我支持!但考虑人员的正常合理流动时,出台的行规,不应驾凌于《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 v5 G, ~( `! r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以上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g) Z8 v2 i- H3 [" _
    然而,依据认证认可协会发布的《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审核员要受 12 个月内不能转换的限制。这与《劳动合同法》严重不符。更有无良的认证机构借此规定,绑架审核员,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
4 ]- L4 s$ w% W4 F* Z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目前行业的现状的现状是:大量的认证机构,要么合同不给审核员,要么即便合同到期了,也不允许的转机构!(目前的认证认可协会转机构申请平台,即便你递交了合法证明材料,都必须要转出机构点击同意才能完成。认证机构充分利用此特权,死活不放,除非审核员愿意交巨额的卖身契!这大致业内大量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发生,更奇葩的是:有的认证机构劳动仲裁败诉了,仍然不执行劳动仲裁的判决,这导致很多无辜的审核员长达3-6个月的时间无法参与审核,一来造成人力资源的大量浪费,二来造成审核员陷入自身经济收入困难)
: E( |& d3 U  D  B    新的《认证人员管理办法》,能不能在这方面在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取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规定,扭转行业不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和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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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9 06: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机构从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从业。这个我支持!但考虑人员的正常合理流动时,出台的行规,不应驾凌于《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A! }# F) R, e3 h! S7 V2 ^* `% _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以上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X' B4 r/ x- Z1 h' p3 {  a
    然而,依据认证认可协会发布的《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审核员要受 12 个月内不能转换的限制。这与《劳动合同法》严重不符。更有无良的认证机构借此规定,绑架审核员,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
1 M7 V3 G! X; R4 ~, I( ]8 w: \5 m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目前行业的现状的现状是:大量的认证机构,要么合同不给审核员,要么即便合同到期了,也不允许的转机构!(目前的认证认可协会转机构申请平台,即便你递交了合法证明材料,都必须要转出机构点击同意才能完成。认证机构充分利用此特权,死活不放,除非审核员愿意交巨额的卖身契!这大致业内大量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发生,更奇葩的是:有的认证机构劳动仲裁败诉了,仍然不执行劳动仲裁的判决,这导致很多无辜的审核员长达3-6个月的时间无法参与审核,一来造成人力资源的大量浪费,二来造成审核员陷入自身经济收入困难). \6 d, b2 K& F- Z- I: U! e2 E
    新的《认证人员管理办法》,能不能在这方面在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取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的规定,扭转行业不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和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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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1 03: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fziso 发表于 2021-7-19 06:01
1 t  C4 ?, q+ ]+ s& k5 w9 ]) n  B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机构从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从业。这个我支持!但考虑 ...

/ b# |: U$ [, y7 B4 w; p6 R我又仔细看了一下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我看到如果理由合理,比如有仲裁证明文件提交后,10个工作日原机构不确认,则视为默认同意转出???是我看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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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1 07: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fengyu 发表于 2021-7-21 03:06
. `- p  k5 b; _$ F. Y我又仔细看了一下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我看到如果理由合理,比如有仲裁证明文件提交后,10 ...

+ T6 p: S! i6 s8 w* S: H你没看错!问题在于:原机构怎么可能10个工作日不确认,一般会点击“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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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1 13: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会点击不同意。有的资格还要求4个月必须有审核才行。你即使仲裁,哪有那么快,托时间长了,没了资格,还打什么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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