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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onel 于 2019-9-14 18:56 编辑
& m1 q$ [2 @# I$ R, D8 e6 g牛角尖 发表于 2019-9-13 16:04
$ H1 ~3 B6 J( D. {5 b+ n生产部的Q7.1.3/7.1.4/8.5.2/8.5.4 都不能跟Q8.5.1放在一起审核,要单独审核并形成记录。机构这样规定还是 ...
7 M; K' t, ?' ]) U: t0 k非常抱歉!用语有点重了!可是你也是积分上万,发帖近千的老资历!你的发言会对很多人造成影响。这个平台也是国内认证行业比较有影响的。所以我有点急眼了!
1 {1 t6 a. S4 @4 K* p首先:ISO和CNAS的实施标准以及指南没有任何地方说条款不能合并审核,QES的条款都可以合并审核,更不要说同一标准内的条款了。
+ {) h, V/ C, d3 ~8 u2 O再者:提出部门不能合并审核,条款不能合并审核的机构都是不入流的,那是他们的认证决定人员能力太差(因为对认证决定人员没有资格要求,很多不入流的机构使用的认证决定人员审核员都不是,标准都没搞清楚是怎么回事)这样的机构面对CNAS的不要遗漏条款的要求时,逐条对数方便而做出的贻笑大方的要求。- {4 J7 ?! u# {$ q9 `0 m5 g
其三:你说的7.1.3、7.1.4不只是生产和服务的支持,组织的各项活动都或多或少涉及7.1.3、7.1.4的要求。就说企业的人员管理吧,也是需要基础设施的,办公场所,有的还要培训室及其配置,比如内部沟通,基础设施可以是会议室及其配置等。总之任何活动都应结合或者6、7章的适宜条款审核方是正确的比较充分的审核。! c" M5 Q$ }+ o: y1 k: v
没有梳理思路,想到哪里说那里,请各位老师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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