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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A6.3条款6针对物质类产品的过程审核的评价6.1对各提问的评价中说了如下一句:. s' q) B; _3 a" F
如果重复出现过去审核中的不符合项,缺乏落实纠正措施,也可视为不符合项,例如:针对"原因分析“、“措施落实”、“满足顾客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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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个观点非常不妥,针对过去审核中(包括上次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现在本次审核中又出现了,咋能说“也可视为不符合项”,1)这本身就是个不符合项。2)若也是上次审核中的不符合项,若在ISO9001或IAFT16949中,那本次就是一个严重不符合项。
A5 D( Y/ x' n4 f; k& i当然,这也可能是翻译(但我没有英文版,若哪位有请上传一份,感谢),但这种可能性不大。
: I, K/ l7 C( _$ w请各位发表高见!- F! u( N$ {5 ~$ J$ k( i7 U' N/ ^6 G
感谢!( E9 @' v( V3 `5 K2 W5 O2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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