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5日,益阳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一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三、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三项问题,执法检查人员于当天向该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违法行为一
- R7 V/ u2 k/ x; X5 |$ [2 \4 q4 \
: E; {" R5 e# }" J1 p
处罚结果
9 o9 R+ @1 O+ x: F) r$ k& b9 }, k# y4 Q
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二
% X N5 n1 c! _/ ?2 w# N- Z
. I5 p3 f3 K# K
处罚结果
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治理、并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规定: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三
) }4 p# O9 F7 a2 G' I& O
# `. {* v/ T2 S0 ]( Q, M
执法结果
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3 a; D0 y, k. r, h5 u5 S1 O9 F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 论2017年6月19日,益阳市安监局对该单位立案查处,对以上3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壹拾万零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 d1 F& g: R- y( s |
投稿人:湖南省益阳市安监局 吴学宁
& z* p) n4 K& ~) s6 d0 p' F) W) } N9 A9 T!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