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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下食品安全法1 t0 U/ V K! }0 u7 L! X/ b8 l1 H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1 l6 k4 N* _/ ~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p8 \6 d, f- H" G: s; C% V6 V' S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6 x" K @1 y {! u$ w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8 O+ @! X! k3 @" H" f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7 g6 L: U1 C$ h9 ?) E: y( M7 u2 \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6 `- y( R) N+ `: ?3 }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 [6 Z6 T/ [% ^* Q" C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W! e1 T* a1 z2 M; e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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