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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下食品安全法
: ^) s5 _6 _% Z. }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 L" U' I9 J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7 Q; b. d! ]; _ H& |# R; V' a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9 D! X/ _2 o: T2 B/ K9 b0 }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 R7 I4 D: C! T; ~5 t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X* F7 A# Y) q3 C+ q2 \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7 O/ ?3 m/ _" L# Z+ A; b# Z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 O4 w4 S( |) `0 ]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F2 u& _2 `& ~3 g5 }3 v# U% S; [; z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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