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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20: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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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a5 I- _5 Y0 x# U7 G$ ^5 A* f/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U8 h' x: @7 ]: l1 d/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n( y! k* u6 [) M- u% S3 N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 N4 p h- H* y
( ~2 y# J3 P: W要想知道准确答案,还是应该认真看看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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