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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污水经公司的污水处理车间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审核员在污水处理车间看到,3月20日污水处理厂反映该公司外排污水严重超标,也提供不出整改的依据。判4.5.3,疑问不大,不再阐述,但判定4.5.3a更合理,因为根本就没有识别也没有纠正。纠正包括讲不合格废水排入应急池等,显然没有纠正。所以不应该判b.% p; J) W$ q, \6 a1 D
只是多了这句话--审核员在审核环境管理体系管部门时,该部门人员也不知道这件事,就以为可以判而且必须判4.4.3了,是吗?不是的。3 P! O6 F+ e- J7 C0 n
仅仅这句话,也应该判4.5.3,作为环境管理体系主管部门人员应当主动观测监测结果而不是等待向你汇报你才采取措施。4 S3 ?. I6 K [$ D
4.4.3中的内部交流,要求是交流渠道通畅,环境管理部门的人向废水处理车间询问监测结果车间不给判4.4.3才合适。超标了,水处理车间未汇报那根本就不是4.4.3的问题,是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人不主动。
3 P, U9 O* o7 q S; {; c- ?7 I总之,和4.4.3没有关系,不知道(除非水处理车间故意隐瞒)也是没有采取措施。符合4.5.3a条款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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