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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对所以死记”的原因,) q& e9 ]/ [ F% G* d& ^* Z
这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 G) i* J* l- ~2 E
首先,这是一个判断,可以视作“审核发现”。
8 @, j5 J, G( i4 H而GBT 19011中的审核发现 定义 是将收集到的审核证据对照审核准则进行评价的结果。# p. ?) {5 d% I
【审核准则】的定义是 用于与审核证据进行比较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而绝非仅限定于9001标准,虽然大部分情况,会以9001为审核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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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Y# R4 l3 v* U打个比方,如果组织的审核准则是IATF16949,IATF的外包补充要求进行对比评价了吗?
! l1 ?% k8 f/ \0 x' i- b如果该组织审核准则包括ISO9004,那么ISO9004的6.4外部供方进行对比评价了吗?
( V9 T3 }! F( D3 {如果该组织自己有一套非常有效的供应商相关的体系(例如JIT)并纳入审核准则,那么更不用说了。
0 c3 a/ ~7 A+ b# X% Q最后,从更概括的角度上说,判断过程是否有效的标准,绝非在于其是否符合了体系中的条文要求(8.4只有“应”做的事,而没有“果”,因为“果”不是质量体系给的),而在于其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结果。这一题本身就犯了这个错误,所以细节的讨论个人认为也没有意义和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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