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 . X6 w. K. Y) B) C x2 @( _* v/ ]( Z; A* W3 d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的范围: 8 \* A, D# a* z# D1 l
本法适用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各种直接取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如稻、麦、蔬菜、饲养的鱼虾等种植业、养殖业的初级产品,采矿业的原油、原煤等直接开采出来未经炼制、洗选加工的原矿产品等,均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这些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法上对侵权责任,而不适用本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不作为商品的产品,如自己制作、自己使用或馈赠他人的产品,不属于国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不适用本法。 6 `$ A0 A9 K2 d1 l6 f/ L% m$ O
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公路、桥梁、隧道等工程。由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与一般加工、制作的产品有较大的不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当适用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但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种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设备等,属于本条第二款定义的“产品”范围内的,适用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