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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i' |# r5 V9 w% ]8 e
1.1 总则 S' c, Y5 E, }3 s+ o
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4 X: F+ |, i. J2 o! ]! m! ya) 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x: D6 H3 o: l V, n8 X
b) 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过程的有效应用,以及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2 R. ]2 j& N, o/ F
注1: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I* p; k- w0 Z: V, D
a) 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
. S# n7 w" B) i- n- Nb) 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5 L' m' t9 C' B 注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法定要求。% b2 \) ]0 Y# _2 }- o8 n
1.2 应用
) Q0 F0 j+ e* v( l4 z2 F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
' O/ b: L% L E- q: y8 h由于组织及其产品的性质导致本标准的任何要求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
: Z5 ^0 y$ r+ \0 V如果进行删减,应仅限于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并且这样的删减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否则不能声称符合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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