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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合同的概念, m. X- Z/ Y* l3 V- Q
6 ^5 P% ]3 I( x, P 一般地,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这类合同从广义上说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合同标的为劳务。从狭义上说,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口头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此种情形下,提供劳务的一方为务工人员或雇工,接受劳务的一方为个人。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因广义劳务合同标的为劳务,可纳入劳务合同的范围广,受民法调整且大部分已成为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如承揽合同、居间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等,这些合同的权利义务已为法律明确规定,已从广义劳务合同中分离出去,故本文仅就狭义上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角度进行阐述。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110个三级案由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即是狭义劳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提供劳务为标的,在履行合同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4 {# |6 C2 z* \$ U" L
) F# S2 [: G$ B" c! K 二、劳动合同的概念: V; T- t7 C% |& r' T( n
6 O& S- ~* N' ^. j2 f" ^6 c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63个三级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项下包括六个四级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经济补偿纠纷,这里指是广义上的劳动合同。它是指在劳动合同中因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效力的确认产生的纠纷。而狭义上的劳动合同纠纷仅指因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产生的纠纷。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纠纷的一种,劳动争议的范围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的主体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包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一适用范围要广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规定的范围。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其中(四)、(五)、(六)即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还需指出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争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范围要广于《劳动法》的规定。) `: v! \: p; f7 }% E+ z( e0 c n2 t
- i4 Y! w9 w% p8 z% x$ x" |1 F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书面劳动合同为表征,《劳动合同法》为采“事实劳动关系”概念。但是,实际社会生活中,因法律意识不强或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仍存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包括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未签订合同,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合同期满未办续订或终止手续,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为表异议,发放报酬的),对此可以参照以下处理方式:①补签劳动合同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解除事实劳动关系③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的,由劳动部门予以查处,造成劳动者损失的,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予以赔偿④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h- Y# L! G! B% ^7 s7 D
5 @( @2 o# w* i+ p 三、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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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地可以从两类合同的法律特征上进行区分,具体可参照以下几点:7 J0 J/ k4 ^ ?4 p' U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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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主体身份上分析。劳务合同主体双方可以同时为法人、组织、公民,而劳动合同主体必然是一方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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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Y u* N% T% ?& z7 T( u 2.从主体间的关系上分析。劳务合同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双方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履行合同中雇主与雇员身份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关系,无行政隶属关系。在劳动合同中,主体双方不但存在经济关系,还有人身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成为内部职工。同时,在劳务合同中雇主没有劳动合同中对用人单位规定的诸如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等强制性义务。需说明的是,虽然劳务(雇佣)合同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中位规定,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但劳务合同中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关系本质上是劳动关系,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可以适用与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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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x# s. g2 b, V 3.从纠纷处理方式上分析。劳动合同不履行导致的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而劳务合同纠纷产生的只有违约或侵权的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除仲裁终局的案件外,不服裁决的可诉之法院;而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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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S/ S. [! r' F0 r( U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两者存在一定的类似性,但法律性质、特征、处理方式等方面上仍有着明晰的区分、界定。明确以上两类合同的异同,应可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较为合理的评判,具有一定的实践层面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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