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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6 16: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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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比较好,审核证据是"在分选组内墙角处堆放了一堆发往青海的邮件,发送人员正将其放在纸箱内打包准备发送。而没有放入防雨防潮的邮递专用袋内发送";本标准中所指产品是"成品,半成品,材料";而作为邮局来说,他提供的产品是"邮寄服务";材料可能是"包装材料"等材料;而本文中的"邮件"肯定不属于这些范畴;而是客户财产,所以不能判7.5.5;
; h( B# Z0 [* O, Q而7.5.4的要求是"组织应该识别,验证,保护和维护顾客财产",而从题目来看,也没有明显的事实和证据表明有邮件没得到保护的事实,而发送科长的解释也还没得到进一步的证实,毕竟他还不是包装的执行者.所以判7.5.4也不可,
+ D$ b! V0 _+ v3 R$ A3 {那我们得到的唯一的证据就是"没有按照包装的要求"执行,,而包装的过程是提供"邮递"服务的组成部分,所以应该判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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