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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 CNAS-GC11:2011 % `1 b+ R/ F" Q# F2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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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评价QMS审核人员的特定技术能力,认证机构宜定义初始资格准则,并在此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进一步证实其具备该特定技术能力。3 ^( p+ ^5 W S: e
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宜以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为审核人员技术能力的初始资格准则。其中,对特殊QMS技术领域,例如产品实现过程复杂、技术难度高和/或风险程度高等,宜将与QMS技术领域相应(以下简称相应专业)的学历或技术工作经历作为初始资格的必备条件。注:本指南所指的特殊QMS技术领域,主要包括食品、核工业、制药、汽车、船舶、建设、航空航天、运输、医疗等。
( G3 R8 h5 Y. M% Q1) 具有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对于一般QMS技术领域,具有至少1年以上该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对于特殊质量管理体系技术领域,具有3年(含3年)以上该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0 ] B% O" C4 T
2) 具有非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对一般QMS技术领域,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技术工作经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对于特殊QMS技术领域,具有5年(含5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技术工作经历或高级技术职称;或
0 _8 m$ U5 [9 L) ]2 E' W. f* o0 Y: |3) 一般QMS技术领域,参加相应的满足不同QMS技术领域、不同的人员背景培训需求(培训课程、内容、时间等)的技术培训,并在有技术能力的审核人员或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参加相应技术领域不少于5次10个现场审核工作日对组织的QMS的全部审核,并覆盖了CNAS-CC01第9章所述的全部审核过程(包括文件评审、编制审核计划、现场审核(含首、末次会议)、编制审核报告等),以及QMS标准的全部要求。同时,该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应经评价并符合技术能力要求。
l! K1 w' d' Y3 R/ `8 f' o认证机构应注意:学历教育、工作经历、审核员培训和审核经历仅是审核员获取所需能力的途径,审核员具有相关的经历并不等于一定具备所需的能力。因此,认证机构应按照其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的相关规定,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审核员实际所具有的能力进行评价和证实,而不应用资格条件的审查代替能力的评价和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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