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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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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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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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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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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行业领域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和检查相关行业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提出相关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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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专业类荆和等级管理。
专业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工程建设安全、金属冶炼安全、文通运输安全、机械制造安全、安全评价检测、职业卫生、其他安全十个专业类别。其他安全生产行业领域需要另行增设相应专业,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确定。
等级划分为: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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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按照专业类别进行,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及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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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5年。进行注册时,可根据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的需要,载明相关行业名称。参加第二个及以上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可申请注册两个专业类别。注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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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依法聘用相应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当不低于20%并逐步提高。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达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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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注册专业类别进行继续教育,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学习不少于40学时。继续教育采用网絡学习、脱产学习形式或者两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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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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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后不再组织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可按规定分别聘任高级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助理安全工程师
专业技术职务,并给予相应待遇。符合申报晋升安全工程或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其取得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分别视同为具备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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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分别视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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