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今日在官网连发了两则公告,分别是同意筹建国家燃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等11个国家质检中心的批复,及关于成立国家塔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等8个国家质检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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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同意筹建国家燃香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等11个
国家质检中心的批复
- i! E6 N s1 Y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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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筹建国家燃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冀质监函〔2016〕101号)、《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筹建煤炭类绒毛纤维产品类两个国家质检中心的请示》(内质监财发〔2012〕608号)、《关于申请筹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苏质监计发〔2016〕79号)、《关于要求设立国家电子商务消费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浙质〔2016〕11号)、《关于要求设立国家智能马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浙质〔2016〕16号)、《关于设立国家特种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浙质〔2016〕18号)、《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筹建国家新能源汽车供能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请示》(豫质监字〔2016〕40号)和《广东省质监局关于筹建国家石墨烯及碳纳米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的请示》(粤质监〔2016〕31号)收悉。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安排以及《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国质检科〔2012〕604号),经研究决定:
; }! [$ C' n7 g- n2 b- t/ A一、同意由河北省质监局负责在保定市清苑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燃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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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意由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在鄂尔多斯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的基础上,按C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羊绒制品质量检验中心(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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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意由江苏省质监局负责在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 F, ]9 H k) P- F4 B- ~4 B四、同意由江苏省质监局负责在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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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意由江苏省质监局负责在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增材制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 K' j0 s; D3 }* |8 e! [5 |: N六、同意由江苏省质监局负责在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智能测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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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意由浙江省质监局负责在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电子商务消费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
. e; r) a; {' Y( M1 o5 Y& ~八、同意由浙江省质监局负责在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智能马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
; f% m$ A$ o) a九、同意由浙江省质监局负责在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特种金属结构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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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同意由河南省质监局负责在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新能源汽车供能装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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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意由广东省质监局负责在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的基础上,按B级国家质检中心标准,筹建“国家石墨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5 a! k% _9 b2 P7 U请你们积极落实地方政府投入,抓紧组织做好各项筹建工作,于本批复下达3个月内将筹建任务书、落实投入情况等相关材料上报总局,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工作。在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后,由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批准成立。
& ^: [5 }0 l8 e& G' [质检总局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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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成立
国家塔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
等8个国家质检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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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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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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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质监局依托景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筹建的“国家塔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
辽宁省质监局依托大连市产品质量检测研究院筹建的“国家轴承及管道元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
上海市质监局依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筹建的“国家智能电网分布式电源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江苏省质监局依托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筹建的“国家服饰及布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江苏省质监局依托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筹建的“国家射频识别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
广东省质监局依托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筹建的“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贵州省质监局依托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筹建的“国家磷及磷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和
贵州省质监局依托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筹建的“国家电子基础元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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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国家质检中心已按要求通过了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资质认定评审,并经质检总局组织的专家组验收合格,分级评定均为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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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批准国家塔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国家轴承及管道元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国家智能电网分布式电源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国家服饰及布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国家射频识别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国家防爆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国家磷及磷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国家电子基础元器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8个国家质检中心正式成立,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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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塔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等上述8个国家质检中心开展的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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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塔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等上述8个国家质检中心检验的产品范围及授权证书号见国家认监委授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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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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