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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 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 [$ ^/ i9 O, E2 ^2 B+ \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 R* I6 L5 n% {9 j3 a8 ~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 [" s" s3 H/ P" d' U9 m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3 M0 s: M5 a/ o3 u. P7 I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9 a+ `, P0 R( t# p* h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p) N( N0 g" X, c7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a- y9 t' ` P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 `5 D! J. G. i( }- X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C. J3 X) n) o" f( G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 y# _5 w: ^' m3 d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s) R+ Q' {; Z5 D. C5 @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 C1 Y) m {' P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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