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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造假,相关人员将被禁止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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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20 20: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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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造假,相关人员将被禁止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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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针对检验检测行业的地方立法最快有望在今年出台,该条例一旦施行,发展迅猛却已有不少“恶习”的检验检测行业就将被念上“紧箍咒”。近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分组审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这份受到行业热议的《条例草案》,将为检验检测行业带来哪些变化?从中,我们又将看到未来行业监管的哪些方向?认证君近期一直关注,并将其中关注的要点进行整理,供各位参考。如果你有什么想法,也可以到底部评论区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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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这一过程,离不开检验检测行业的“鞭策”;建设的成色,也需要检验检测行业去“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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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验检测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截至2015年底,上海获得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已有731家,从业人员有4.7万人。2015年,这些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达1954万份,营业收入达164.2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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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海检验检测产业的年营收,已近全国的10%,拥有包括国家卫星导航和位置服务产品、机器人产品在内的47家国家质检中心,在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技术支撑实力和服务能力均领先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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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发展的另一面,是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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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针对检验检测行业的地方立法《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最快有望在今年出台。根据该条例已经形成的草案,无论是否获得资质许可,只要是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的活动,就能被监管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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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受到行业热议的《条例草案》,将给整个检验检测行业带来更深层次的思考。那么,《条例草案》有哪些新的规定,值得关注?

; d* |8 H- T2 e7 k! |9 c1无资质机构不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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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意火爆的室内空气检测为例,一些检验检测机构根本没有对应的资质和能力,或者只是一些检验检测设备的生产厂商,却敢有模有样地揽生意、开检测报告,甚至故意把空气质量数据做差,以此恐吓消费者,诱使他们去购买高价的空气治理服务。监管部门坦言,面对这些“野机构”、“黑机构”,由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缺失,并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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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或将终结上述情况。条例草案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无论是否获得资质许可,只要是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的活动,就能被监管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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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假将被禁止从业# O, c" {* S# D! `
为了提高违法成本、维护条例的权威性,《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设定了相应罚则。针对创设的行为规范设定了法律责任。对本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的信息公示义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普遍服务义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义务、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和人员签字等义务,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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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对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除了责令改正、处一定罚款以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其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检验检测项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规定了一定期限的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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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还通过信用约束,提高违法成本,倒逼诚信经营:一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二是将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三是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授予荣誉或者政策扶持时,依法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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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议中,一些委员认为,罚则条款设置多、 处罚轻,由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大,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充分发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 强化信用惩戒,,督促机构履行好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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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检验检测项目,力度过轻!”有委员提出,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而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检验检测项目的说法易引起误解; 建议,进一步细化信用管理和联动惩戒的规定, 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统筹管理,对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建立“严重失信名单” 向社会公示。

4 b9 V1 \* w" z# I3事业单位不能有风险就拒检( J% ~, `3 x4 Q9 O$ B  O/ K
当前的上海检验检测行业,还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有生意,却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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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质监部门调查,对于个人的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普遍拒检,理由往往是无法确认送检对象的来源、送检的意图,所以要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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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自愿原则出发,检测机构当然可以有钱不赚。”上海市质监局认证监管处副处长田义龙对一些检测机构的顾虑表示理解,但他强调,客观上,这种“可能有风险就拒绝”的行为其实是“一刀切”,把许多诉求合情合理的消费者也挡在了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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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条例草案》创设了一项“普遍服务”义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在其向社会公告的项目范围内,不得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对所承担的政府委托业务公正性产生影响的等四种情况除外)。

5 c* F1 `" k1 d% B% ]  B1 v- g4发现危害公共安全不能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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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的“药鸡门”,除了食品安全问题,还有一个话题引起高度关注: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问题,是该严守保密协议,还是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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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上海市食安办调查发现,2010年至2011年,肯德基所属百胜集团委托上海市食药检所检测的样品中,有8个批次的抗生素残留值不合格,这批样品正是来自被曝出使用大量抗生素、激素饲养白羽鸡的山东六和集团。作为上海市食药监管局下属的上海市食药检所,并没有及时将相关样品不合格的情况通报上级主管部门;而拿到不合格送检报告的肯德基,直到2012年8月才与六和集团停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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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表示,一些检测机构据此坚持按合同承担保密义务,不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不过,拒证权不能滥用,比如检测机构发现送检对象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时,与客户的保密合同所确立的私益价值,就应当让位于更大的公共安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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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创设了一项“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强制性标准,可能严重危害环境或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这让检验检测机构再也不能拿合同约束、商业机密等理由来当“挡箭牌”。

' \6 ~7 D  Q* m/ ?2 }: q# ?' P  |/ S5网络交易平台要验机构“真身”, u7 {3 ?  ?7 C5 w" D
除了强制一些检验检测机构“开门做生意”,《条例草案》还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尽到“信息公示”义务,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证书、认可证书。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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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条规定尊重了他们的知情权,降低了因为不明真相而被“坑”的可能性,但一些检测机构对此持保留意见,认为这属于一项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得“有些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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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任型’产品和服务,法律一般会设定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田义龙表示,检验检测就是一种“信任型”服务,作为一项门槛高、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服务,普通消费者较难辨识相关机构是否有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其服务质量即使在消费后也很难作出评价;即使能评价,代价也很高昂。因此,创设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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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要公示相关信息,网络交易平台也要查验。参考《食安法》、《消保法》、《上海市消保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草案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查验入驻平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认可证书,并督促其在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相关信息,发现虚假描述、超范围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告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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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始记录至少保存6年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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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是查证、了解检验检测过程的第一手证明材料。针对纠纷产生后记录无法查证的现象,《条例草案》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原始记录和报告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6年。委托人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委托人有需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供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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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创设了追溯查证机制,有助于解决纠纷产生后记录无法查证的问题。”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杜悦妹说,调研中有些意见提出,各行业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要求不尽相同,统一规定6年的保存期限, 成本高、难度大、难执行; 对委托人需要,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要作一些条件规定, 以减轻机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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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建议,检验检测机构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年限的设置要细化,对有资质的机构要与资质有效期限相衔接,,对无资质的机构要与诉讼时效相衔接; 对因委托人需要提供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在何种情形下提供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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