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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1 09: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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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句话结束本人本帖的发言,
. J0 E) A; U2 o0 _ Y& \* F7 [说说审核的几个规矩及形成的一些惯例。
9 B" }0 g$ P, ]1 {9 j一、标准条款的要求必须逐一审核到。类似于8.5.1“适用时”的要求应查实是否有满足要求的证据,证据来源至少有以下几个方式:记录、文件、与受审核方人员沟通了解、现场观察等。我们经常很多检查记录表上写有:查文件、查记录、与XX面谈、现场观察等字样。
- ^1 W9 c# x2 V, H6 G对于不适用的要求要列出不适用的正当理由。如范围为“XX的生产”,售后服务无法提供证据,经了解企业近期没有没有发生售后服务的事例, 其理由可以 是“售后服务近期没发生”。但范围是“XX的生产及售后服务”, 一定要有实施售后服务的证据: Y- ~ c$ J$ s$ v5 B
二、收集证据时要体现体系有效运行的时期。证据收集也要注意覆盖体系运行时期。一般规定初审不得低于3个月,工程项目类的不得低于6个月。无上限规定。8.5.1不能仅仅只对审核期间正在生产的产品及过程抽样。评定发现这种情况时,开具整改项,做要求补充证据处理。
5 Y$ Z" o0 B* P: M三、证据收集要 覆盖审核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的运行的全过程。含(供产销设计等、包括生产准备、生产控制直至交付、售后服务等)。否则不能作为已具备该产品的实现能力。初审时会将该产品剔除范围
/ j# p6 V5 N$ c7 T四、受审核方要有生产经营现场。审核时要在现场进行。 企业一定要正在运营(生产性的企业一定要正在生产)。违反以上规定的如果被查到,会按虚假认证处理
6 o5 Y1 M) m* K) b) u, ^五、在审核期间,有时不可能正在全部生产审核范围的产品。没见到有所有审核范围内的产品一定要在审核期间生产的任何规定。对于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每个机构都有明确的作业指导文件。这些作业指导文件是CNAS 必查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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