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依法追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先明确自身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知责才能尽责。近期,我们推出了一名基层安监局长的用心之作——《以案说理|关于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你需要学习的策略》系列内容,和广大安全人一起学习关于安全生产追责的有关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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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履职策略三
防止不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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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作为指的是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状态。
. k: H- e" ?' B7 ^% T从根源上探索有两大原因:一是利益驱使,这是不当行为的动因。二是权责不明,这是不当行为的外部条件。内在逐利性、外在趋利性,使部分责任主体甘愿实施不当行为;权利和责任不明确又使其能够实施不当行为。
% r& r5 _' v( q% Y9 D, ]& A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领域的不当作为主要指的是以下履职行为:
/ s: g Q1 g! V0 h4 C(一)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二)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对人。
(三)为实现安全监管目标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如选择性执法的;
(四)滥用自由裁量权,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其逃避、减轻责任的;
(五)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9 ?8 g, k$ Y% d& V6 v. b% \5 I: q9 W不当行为案例
2011年1月13日,某县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某镇的千年红烟花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该局迅速进行了查处,经查该千年红烟花店现经营点未经许可,其许可点位于离现经营点97米的地方,属于移址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 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千年红烟花店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千年红烟花店主要负责人对县安监局的处罚不服,于5月21日将该县安监局告上了县人民法院,7月20日县人民法院判千年红烟花店胜诉。
- e" R0 J- ~2 D4 y( N3 e: r" K县人民法院认定,县安监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千年红烟花店实施从重处罚,证据不足,属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
# F& [; e, ^) m" ^! D因为案件败诉,该县安监局一名分管副局长和两名办案人员以行使不当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行政记大过和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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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慢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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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作为是指责任主体对在规定时间内能完成的工作任务不抓紧完成,或找各种借口不抓紧解决能解决的问题的一种行为状态。
" t9 v R6 d# d) }' x- Q$ l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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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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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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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 R4 `& x& \# i! h! }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7 f5 s6 `; R) Y从以上条款中,我们不难发现两个重要词汇:及时和立即。这就告诉我们,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要依法及时、立即行动,不能稍有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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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不作为、乱作为、不当作为,慢作为一般不引人注意,但危害依然极大。一些责任主体故意放慢工作速度,降低工作效率,影响一方安全。有些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被有些相关责任人员当作皮球踢来踢去,有的拖了几年,又变成了不作为,这种情况造成群众的强烈不满,有时甚至会演变成群体事件甚至事故。很显然,慢作为实质上也是一种失职甚至渎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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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领域的慢作为主要指的是以下履职行为:
7 [/ o7 R2 {$ n(一)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二)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三)对符合法律或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
(四)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慢作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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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作为案例
2013年6月9日,某县安监局接到一市民反映某有限公司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一段式煤气发生炉的举报,分管副局长指示由综合科转经信局阅办。
2 @ f# Y1 y* [( g' P( U7月12日13时50分左右,该有限公司发生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有限公司是一家电炉冶炼钢铁企业,现有员工270名,年产能为130万吨。7月12日13时30分左右,该公司煤气发生炉操作工在对煤气发生炉进行巡检后,认为一切正常,便通知上煤工到操作平台上煤。13时50分左右,煤气发生炉夹套突然发生爆炸,炉体被抛至北面50米左右的轧钢车间操作棚上,导致两名轧钢操作工被夹套砸倒当场死亡;上煤工倒在距离煤气发生炉北面3米处,经抢救无效死亡。
" k; m. V8 T/ m# t+ a经初步分析事故主要原因是: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一段式煤气发生炉;上煤工违反操作规程,在煤气发生炉高温缺水的情况下,突然向水套内注水;水在瞬间气化为水蒸气,体积急剧膨胀,使水套内部压力迅速增大,超过其所能承受的最大压力,发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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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一段式煤气发生炉,这是一个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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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接到举报后,应迅速落实有关部门查处,并跟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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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该局将举报转经信局后未及时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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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局接到安监局以安委办名义转办的信件后,由于种种原因直至事故发生尚没有按信访举报办理时间要求开展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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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局的分管领导与分管科室负责人分别因“慢作为”受到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