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认证君今日从质检总局官网获悉,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九部规章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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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君了解到,其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内容为删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也就是删去“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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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修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九部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 |- c0 t. n$ ]: H* Z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质检总局对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质检总局决定:
, j! G% P0 _( i9 |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作出修改:
( E3 ?9 H8 G0 |3 c8 @. ^. M(一)删去第七条。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三)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中的“经认可的”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五)本办法中的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1 r( ?% v)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N$ ~4 U l7 R$ s& R9 E! X, n) s, |(一)删去第二章。
(二)删去第十条“其注册登记地”和“注册登记证、”。
(三)删去第十五条“其注册登记地”和“注册登记证、”。
' S& [3 U5 C# H三、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事船舶食品、饮用水供应的单位以及从事船舶卫生除害处理的单位实行许可管理;对从事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接受培训和考核。”
$ K) m: `( L' o6 [* M/ @! ^! ]四、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7 [3 f" H/ G6 K* [+ w8 t9 K( f- X(一)将第二条中的“核准”修改为:“指定”。
(二)在第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申请从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工作的隔离检疫圃的隔离条件、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措施应当符合隔离检疫需要。”
(三)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申请成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的隔离检疫圃,须事先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指定为国家圃或者专业圃。(二)申请成为地方圃的隔离检疫圃,须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圃前30日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指定为地方圃。”
(四)本办法中的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5 z: |7 W8 t* b6 f0 S五、对《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8 r& a* L' @. r4 g0 ^7 s. t(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本办法中的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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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 k& J1 ^% |% U4 Z/ E" A(一)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和过境转移许可证”。
, ^4 R y! A7 A* z6 K3 G七、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g2 | Q V. U2 K3 Q! K/ j将第四条修改为:“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0 x7 r/ \# a) a# C$ O2 Z八、对《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2 L; K1 F# q- ]: s; [ @9 L" V/ A删除第十一条第六项。
9 k& `3 l) d2 o$ n$ U九、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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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此外,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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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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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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