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108位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提出的对重庆等地著名商标法规审查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 已发文件给重庆、河北等省、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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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 `3 c3 c/ O" w: Y( o5 C规定“著名商标”能用于商业活动被指违反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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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来自北京大学、上海大学等20多所高校的108位知识产权专业硕博研究生,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对重庆市等地的涉及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
+ h, ]4 c' P9 e* L- M4 I2 y在建议信中,他们指出,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这些地方立法大多规定地方“著名商标”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这是对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后已经改变的原驰名商标制度的变相恢复。
3 b/ J1 m2 i/ _$ T以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为例,建议信指出,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o4 I3 {/ k" b, ]0 X. T( Y5 }而《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则规定:“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上和广告宣传、展览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重庆著名商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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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这一规定明显与上位法商标法的规定相抵触。”建议信称,根据立法法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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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主管部门曾表示:著名品牌不应由政府来认定
: @6 h+ {5 S2 {: i/ V v1 w6 I实际上,地方著名商标制度的弊端也引起了工商主管部门的关注。
) f% p/ C; w$ l6 U' y/ r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审议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了专题询问。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答委员提问时表示,他们在纠正政府替企业质量“背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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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茅说,过去各地政府给企业评比了大量知名品牌、著名品牌,这扭曲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知名品牌和著名品牌应该在市场竞争中由消费者来认可,而不是由政府来认可。
8 f7 u1 x+ q6 a$ o( T" l% G, [1 c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地方著名商标制度调研时,重庆一高校教授曾举过这样一个例子:今年中秋节,他们学校给教职工发月饼作福利,至于发什么品牌月饼,要经综合打分评选,如果有重庆著名商标的,直接加5分,而恰恰这5分,就可以把其他品牌的月饼比下去了。
5 V% t+ {0 @/ i1 f: B张茅说,有些地方之所以积极参与评比,是因为评起来企业高兴,这是企业进入市场的入门证;政府也高兴,对外可称当地有多少个知名品牌,多少个知名商标。这表明对于企业的质量问题,在认识出现了错位,政府成了质量问题的主要责任者,这严重扭曲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C* X: c5 j, A+ e8 ?8 ]张茅说,他们已经通知各省区市停止知名品牌和著名品牌的评比,下一步还要积极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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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
) `% b# G, M" W6 V$ R今年5月,收到备案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相关规定,启动了对著名商标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在审查研究中,法工委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意见,还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湖南、重庆、黑龙江进行实地调研,并召集专家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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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经研究认为,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其实质是将著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由政府有关部门结合企业和商品的知名度、产品质量和销售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比和认定,由政府对企业和产品作出评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和保护。
( z; Z* z( v: T" v: n! @法工委认为,这项制度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了一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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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指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因此,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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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已发函要求各地清理地方著名商标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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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工委梳理,全国31个省区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其中,地方性法规11部,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件,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7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还有6个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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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法工委将研究意见印送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湖北、重庆、四川、甘肃和长春、吉林、成都等省、市人大常委会,请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时,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 Z u/ F% h/ T7 ^* N O据公开报道,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备案审查多起案例,如呼和浩特市民于晓娟建议对最高检有关附条件逮捕的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不一致,从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逮捕条件。该审查建议和研究意见送至最高检后,最高检要求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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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就地方审计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提出备案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该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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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王全兴等4名劳动法专家建议审查地方计生条例有关超生可开除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这类规定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今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发函,建议这些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适时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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