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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鸟 发表于 2017-6-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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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报告,按照2012-7-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见该文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其他建设工程则实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见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备案凭证,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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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都一定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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