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判的一条案例题
在采购部,审核组看到《采购部工作手册》中规定采购部质量目标的一个内容是:“采购物资合格率100%。”审核员问采购部经理:“采购来的物资能保证都是100%合格吗?”经理说:“凡是不合格的物资我们都退货,所以进库物资可以保证100%合格。”审核员问:“你们对于退货的情况有记录吗?”经理答:“没有记录。”判7.4.1\8.3\8.2.4? 应该是5。4。1质量目标 案例分析:既然不合格的物资都退货,当然进库的物资应是100%合格了。这个目标定的意义不大。采购部可以把目标改为,例如“进货物资一次交验合格率98%”。采购部应该记录供方进货物资的一次交验结果,这实际上也是对供方的一次评价记录,每个月进行汇总分析,以便对供方合格率进行控制,作为对供方质量重新评价的依据。本案违反了标准“7.4.1采购过程”的“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的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8.3。 实际上不合格品存在,采购部在回避。这样一来在采购部永远没有不合格品。判“..不合格的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 判7.4.1
这很确的呀 碰到这类题,我以往都判在8.3 楼上以往你都判8。3是不是对?
我认为这是一次对供方的评审过程,只是没有保持评审和随后采取的措施的记录,应判7。4。1
大家请发言, 审核员问:“你们对于退货的情况有记录吗?”
经理答:“没有记录
问题是不是在这里?
按这个思路,应该是检出了不合格品,采取了退货的措施,但是没有保持采取退货措施的记录。所以我判8。3 我认为判在5.4.1条适宜一些,对企业的改进有帮助一些。原因如下:
采购的合格率为100%,这是目标。该采购部的采购品已入库,虽然达到了100%的合格率,但是,采购部却有退货,这又说明采购的目标未达到,也就是小于100%。这个说明了采购部对标准5.4.1条的含意不理解。
说明一:目标的制定要有一定的高度,如果不努力就达到,这个目标制定的不适宜,没意义。未达到目标不要紧,还可以再努力(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说明二:标准7.4条是对采购的控制,虽然采购部对采购进行了控制,这样的控制,我认为失去了控制意义,而且增加了采购检验的成本。控制点搞错了。在八项管理原则中,有与供方互利的关系,管理好供方,对组织及供方都有好处。一是帮助供方提高品质,对组织而言,减少了检验成本,也控制了采购品品质。
本题可以判在7.4.1,可以说,让组织抓住的供方控制的意义,纠正采购部认识对供方控制的控制点(提高采购合格率)。
本题如判在5.4.1,意义更大一些,纠正组织对质量目标的理解,不是采购部所说的“凡是不合格的物资我们都退货,所以进库物资可以保证100%合格。”
这就是我判5.4.1的原由。
你说呢? 的确很难判断。质量目标的确定和实施肯定存在问题。
由于没有记录供方质量的真实情况,所以对选择和评价供方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
但我觉得,就事论事而言,判8.2.4可能比较好,但8.2.4中没有提出必须保持不合格的的证据。
不知道哪一个更好一些 是不是一个案例分析可同时判两个条款,第一是不符合7.4.1,第二是8.3
考试时这样判是否可以? 我认为是8.3不合格品。
7.4.1是不对的。7.4.1确实说了“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的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但它针对的是供方是否具有提供符合组织要求的产品的“能力”!也就是说,此条中说的准则、评价结果等都是针对供方能力的,是评判供方是否是合格供方的,而不是针对采购回的某件产品是否合格的。采购时产生的不合格品当然是属于8.3控制了。
这是我的意见,欢迎大家一起探讨。 同意8.3条款,没有保留对不合格性质的记录以及随后采购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 8.3 应保持不合格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 同意判8.3,题中不能得到供方没有经过评价的信息,而且即使在合格供方采购,也有可能会有不合格现象发生 《采购部工作手册》对质量目标和采购物资的合格率及采购物资验收合格率的概念描述不清,是7.1策划有问题.。基本同意7楼观点。 应该判8.3不合格品的处置 8.3条款,没有保留对不合格性质的记录以及随后采购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 8.3条款,没有保留对不合格性质的记录以及随后采购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