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ngxugg 发表于 6-5 16:23:46

案例分析题

1、在一家搅拌站进行审核时,审核员发现现场有一些混凝土添加剂和油料敞开门放置在搅拌间,产品标签上和使用说明均未有任何安全提示,经证实生产厂家已向采购部门提供了有关的信息资料,与现场操作工人交谈时,他们告诉审核员这些物料可能有毒有害,只是偶尔有一些刺眼感觉。

2、抽查C公司2001年3月进行工伤事故急救演习的记录,当时参加义务救护队的队员有张强、王刚等,但培训记录表明,张强、王刚急救知识培训的时间为2001年8月。公司《工伤事故急救程序》规定:义务救护队的队员应经急救知识培训,才能参加救护工作。
判4.3.1和4.4.7大家觉得对吗,个人认为不是很恰当。请大家讲解一下,谢谢!

emeipengxu 发表于 6-5 16:51:51

442 447

女巫下山 发表于 6-5 18:51:33

我认为也是431 和447

hyhy 发表于 6-5 21:23:17

431 和447

wxsunhao 发表于 6-6 05:56:11

我是不赞成把问题简单归结为培训的。虽然所有的问题都有培训不到位的原因。审核只能就事论事,按照审核的证据去找不符合。现在的证据就是
1.产品标签上和使用说明均未有任何安全提示,
2.经证实生产厂家已向采购部门提供了有关的信息资料,
3.与现场操作工人交谈时,他们告诉审核员这些物料可能有毒有害,只是偶尔有一些刺眼感觉。
根据1,采购环节没有问题,排除446C的可能。
根据2,可能存在的信息沟通、危险源识别和运行控制三个方面有问题。第一个没有进一步的证据,理由不充分,第二和第三是因果关系
根据3,员工不知道是否存在危险。至少从员工的层面没有进行危险源的识别和教育。
如果就根据这些,判446似乎更好些,没有相关的操作指导书的证据最充足。说没有识别有些证据不足。尽管我也是想判在431的

d13931541319 发表于 6-6 07:14:37

442 447

飓风 发表于 6-6 18:21:35

学习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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