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批评得对。是我没讲好。
事件是已发生的,可能或已经导致伤害或损害的情况——这才是定义的原意。我简 ...
注2是这样讲的吗?注2: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伤害和健康损害的事件在英文中称为 “near-miss”、“near-hit”或“close call”,
在中文中也可称为“未遂事件” 、“未遂事故”或“事故隐患”等。9
---看清楚这个隐患是已发生的事件,还是未发生的事件? 谢谢“fanbaihang ”“牛角尖”“rml”老师的解答,大家各抒己见,辩论得真是精彩,我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标准加深了理解。谢谢各位。 rml 发表于 2020-4-22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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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这个隐患是已发生的事件,还是未发生的事件?
傻。这说明你连定义和 ...
”尚未但有可能发生伤害和健康损害的事件“这句话是对的,其中“伤害和健康损害的事件” 可以称为事故,这句话就是-尚未但有可能发生的事故--- 称为事故隐患 。这个和日常的用语习惯是一样的。 rml 发表于 2020-4-22 14:37
蠢。
所以,事故是”已遂事件“,隐患是”未遂事件“。
我一直就是这样表达的,错了吗? 我的表达一直都很明确的。 rml 发表于 2020-4-22 15:11
这有错吗?我这就是反对 将 已发生的事件称为未遂事件。错了吗? 哈哈哈,未遂事件原来是没有发生过的事件,受教了~~哈哈哈~~
刑事犯罪里的好多罪行原来都是冤假错案~~~ rml 发表于 2020-4-22 15:11
造成伤害的事件通常称为事故,但伤害程度的界定是不好把握的,故注一 对事故做出含糊的“有时”的表述。但在审核时“事故”使用频率是很高的,一是习惯,二是很多法规对事故的程度进行了准确界定,如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等。而不会使用特大事件、重大事件这样的词 rml 发表于 2020-4-21 19:07
给你举一个例子。
我在前面说:牛角尖不是审核员。
你在这里说:牛角尖就是审核员。
“事件”的定义,标准上已经有了,何必要反复去解释呢?定义没有什么可怀疑的,至多上课时举一个例子就行了。 rml 发表于 2020-4-22 17:23
嘿嘿,我这不是上课。是在应付老牛角尖。
反正我也没事了,热闹一下吧。
标准、术语定义老牛老师完全看得明白,哈哈哈哈~斗斗嘴呵! jyzhang 发表于 2020-4-21 08:55
感谢rml老师的热心回答,我在这里提出疑问自然是本人对标准的理解不到位,想在这里向前辈学习。
事件incid ...
看了此楼后,顿悟 在本题中,人员横穿马路是已经“发生”的“情况”,而且是“可能””导致伤害和健康损害“的情况“。
应该属于GB/T 45001-2020标准 10.2条款所指的“事件”。因此,应该按10.2条款的要求在采取措施前评价措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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