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马飞尘 发表于 11-15 11:51:21

关于行车的资质问题,请教一下

企业现场有2T行车,但是产品重量均在500kg以下,实际用不到行车。是否可以将行车剔除于体系范围


wh1207 发表于 11-15 12:08:23

不能说将行车剔除体系,还是要作为企业设备来管理,建议可以在设备台账中注明停用。

一剑封喉 发表于 11-15 12:47:30

1、行车本身有资质问题吗?对行车的设计、制造、安装及维保单位才有合规资质要求。
2、建议首先按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确定该行车的使用单位,明确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3、确保该行车已取得合规使用登记证,并按特种设备法规履行使用单位应尽的主要义务(详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之2.2条规定);
4、企业产品(单件)重量均在500kg以下,并不能得出企业一定不使用该行车的结论(如企业几件产品打包装箱发运时就可能使用行车);
5、如企业目前确定不使用该行车(拟停用 1 年以上的),应按特种设备法规规定及时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详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之3.9条规定)。
p.s.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已废止。

纵马飞尘 发表于 11-15 14:37:11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7-11-15 12:47
1、行车本身有资质问题吗?对行车的设计、制造、安装及维保单位才有合规资质要求。
2、建议首先按TSG 08-2 ...

3T以下行车是不是不作为特种设备管理。。

Jinsian 发表于 11-15 16:45:40

可以不安检,没必要剔除。

justme0000 发表于 12-27 23:19:55

3吨以下行车不属于特种设备。3吨及3吨以上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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