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号令实施一年多了,又有多少人违法了?|总额31万元罚款
88号令实施一年多了,又有多少人违法了?|总额31万元罚款原创 2017-07-14 白杰 刘洪亮 ABC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安法涉及预案方面的的2个案由(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的行政处罚外,另外设定了7个新的案由,亦即违反(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应急预案备案、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应急物资及装备),可能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7-21万元;加上安法的设计,生产经营单位预案方面国家级的行政处罚已达31万元,鉴于各地亦可能有相关设计,所以实施中还需要考虑省级、副省级、较大的市级相关行政处罚。
但非常遗憾,尽管实施已经一年多了,还经常听到有同行在问:预案的评审和预案论证究竟有何异同?本文试着从法理的角度做一下解读。 异同之一
高危以及中等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预案需要评审;以下的需要论证;
可能需要注意的情况: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应为上一段的其它情况,笔者的判断是还是需要论证,应不需要评审)。 异同之二
评审人员需要是专家,而且要安全生产及应急的管理都要有;而对参加认证的人员没做要求;
异同之三
评审或者论证的实质性内容是一致的;
异同之四
参加评审的人员要满足回避原则,论证未确定此原则;
异同之五
最后结论,评审需要形成书面评审纪要,论证需要形成论证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该令在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放弃了书面评审纪要的说法,明确为“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而鉴于这一点会构成1-3万元的行政处罚,笔者特意较真下,究竟应写评审意见?评审纪要?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可以明确,纪要、意见并非一个文体。
纪要,记载会议主要情况议论事项,常用于行政机关召开的带有决策性质的工作会议所形成的决议,要求有关机会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或者决定事项。特点是具有:纪实性、概括性、指导性。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与此相关有几个文体需要了解: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通知,适用于传达或者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执行的事项。决定侧重于重要、重大,一般不轻易使用,意见比较原则,给下级机关执行时留有一定的余地;而通知显得比较具体。意见的特点:行文上的多向、作用上的多样、执行上的灵活、使用上的广泛。意见,用于下行,代行“通知”,用于上行,代行“请示”。
当然,88号令确定的评审、论证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类似的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其文体,但依党政机关的文体来进行判断,还是可以确定有借鉴意义。
假如真是预案评审的话,可能还是写评审意见(纪要)更为合适,其内容么,笔者不谈了,大家自己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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