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业,有法定的重大危险源吗
我司(一个一般性企业,没有什么特别的危险)按LECD方法对识别出的危险源进行评价,经评价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分值,所以在重大危险源清单中注明:经评价没有重大危险源。外审老师对此开具了一个不符合项,要求有火灾、触电、职业病(我司职业病的可能性极底)等重大危险源,他认为一个组织必须有重大危险源,这是法定要求。我问他这是什么法,他说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中规定。
我也看过这些法,但没有看到将火灾、触电、职业病等规定为重大危险源。
不知是外审老师没有说全法规,还是其它原因。我没有找到有法定要求将火灾、触电、职业病等规定为重大危险源。
请大家发表高见。
谢谢!
任何行业都有重大危险源,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比如,你是一名司机,那么,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规则、刹车失灵等,都有可能成为它的重大危险源。如果你是学校,那么学生打架斗欧过度、食堂饭菜不卫生、老师教学压力过大,都可能其重大危险源。
如果你是一名办公室人员,那么你连续8个小时不停地在写文案、倒水时饮水机开关突然泄漏到手上,都相对是重大危险源。
但是,以上危险源放到别的场合,同别的更大的危险源相比,有可能被比下去,所以,“重大”只有相对,没有绝对,关键是如果制定评价规则。 sjf12365 发表于 2014-7-18 19:14
任何行业都有重大危险源,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比如,你是一名司机,那么,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不遵守交 ...
我们就是根据自己制定的准则,没有评价出重大危险源,但外审老师说法定规定的触电、火灾就是重大危险源。 这个外审老师也存在误解。应该叫重要危险源。国家对重大危险源有专门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符合这个标准才叫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要向安监部门申报、备案的。 应该叫不可容许风险才对 qianlw 发表于 2014-7-18 21:10
这个外审老师也存在误解。应该叫重要危险源。国家对重大危险源有专门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 ...
其实这个标准已经对自己的定义进行了修订,09版的定义是“化学危险品重大危险源”,对于其它的危险源的界定,这个标准中没有涉及到,甚至都没有定义到。一个企业,如果没有需要控制的重大危险源(或称为不可接受的风险,等等),那它的体系就没有必要。体系中需要关注并控制的,就是企业自己识别出来的,企业认为的重大危险源。 wxsunhao 发表于 2014-7-19 05:56
其实这个标准已经对自己的定义进行了修订,09版的定义是“化学危险品重大危险源”,对于其它的危险源的界 ...
那它的体系就没有必要。体系中需要关注并控制的,就是企业自己识别出来的,企业认为的重大危险源。标准中更本就没有如此说,是你拔高了要求 我感觉吧,现在有个误区,就是大家把认证的本质与现状合并到一起了,其实大家都按认证的本质在想问题,但有一些企业不是从内心想做认证的,做认证只是为了一张纸而已,所以就会有一部分公司没有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说到这里,可能大家又会唾弃现在的认证行业的现状,但现实就是这样。 zpzp 发表于 2014-7-19 08:14
我感觉吧,现在有个误区,就是大家把认证的本质与现状合并到一起了,其实大家都按认证的本质在想问题,但有 ...
根据公司制定的准则,有危险源就有,按此管理就行,没有就没有,非的搞一个,有意义吗? 同意这种说法,如果按标准去死套,一点意思也没有。其实认证公司也是,行业是怎么样,大家都明白,捅不捅破这层纸,我感觉没什么必要。现在外资机构都这样啊。
现在行业是这样,改变肯定是要的,但也不是一天二天的事。 审核员理解不对。那个叫重要危险源或不可接受的风险。重大危险源不能随便定义的,如果达到法规要求,要向安监部门申报的。现在的审核员水平参差不齐的 一般企业应为重要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法定概念,重要危险源也是相对的 wxsunhao 发表于 2014-7-19 05:56
其实这个标准已经对自己的定义进行了修订,09版的定义是“化学危险品重大危险源”,对于其它的危险源的界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对重大危险源有明确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所以说重大危险源是有法定定义的,不是象你说的“体系中需要关注并控制的,就是企业自己识别出来的,企业认为的重大危险源”。也不是你说的“不可接受风险等同于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这样去理解是不恰当的。 行业木有法定的重大危险源! 重要危险源也是相对的 坚韧自强 发表于 2014-7-19 08:05
那它的体系就没有必要。体系中需要关注并控制的,就是企业自己识别出来的,企业认为的重大危险源。标准中 ...
那你认为标准应该关注什么呢? qianlw 发表于 2014-7-19 22:3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对重大危险源有明确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 ...
安法正在修改之中,修改后是不是还是这个定义呢?GB18218是2009年公布的,在安法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之后,反映的是对危险源认识的新的动态。其实当时经贸委还搞了一个重大危险源的名录,包括了化学品和一些特种设备。这些都说明了,对重大危险源是应该重新加以认识的。至于有些人搞出的什么“重要危险源”之类的,那完全是文字游戏了。我个人认为,按照标准的定义,危险源,可接受的风险,不可接受的风险,这样的提法比较正确。问题还回到开头,对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有法定界定的,而在其它方面的重大危险源至今没有法定的界定 emeipengxu 发表于 2014-7-19 09:35
审核员理解不对。那个叫重要危险源或不可接受的风险。重大危险源不能随便定义的,如果达到法规要求,要向安 ...
也可能审核员知道法律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标准中的“重大危险源”不是一个概念,但是为了体系的运行,公司必须找出几个“不可接受的风险”列为“重大危险源”,是为了体系的需要。
体系中的“重大危险源”是相对重大的。
法律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来源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至于他说的触电、火灾、职业病那是蒙你们的,也许他自己也不知道,也许是懒得解释。 wxsunhao 发表于 2014-7-20 08:24
安法正在修改之中,修改后是不是还是这个定义呢?GB18218是2009年公布的,在安法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之 ...
标准4.3.2已经讲清楚企业要辨识和遵守适用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安全生产法和危化品条例至少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已对重大危险源明确了定义和范围。其他方面是否需要界定,只有等新规出来再辨识,现在讨论无意义。 通过你们的讨论,我学到了一些概念,也得到了些新的认识和理解。
wxsunhao 发表于 2014-7-20 08:24
安法正在修改之中,修改后是不是还是这个定义呢?GB18218是2009年公布的,在安法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之 ...
标准是关注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关于重大危险源有法定定义的按法定的执行,但我司没有法定的危险源,就按公司制定的准则执行,经评价没有重大危险源啊,就按没有执行就行了。我司就关注危险源就行了。 坚韧自强 发表于 2014-7-21 08:28
标准是关注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关于重大危险源有法定定义的按法定的执行,但我司没有法定的危险源 ...
实际上,你不可能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关注到所有的危险源,按照二八原则,抓住关键的少数,是做好工作的最有效的方法,而平均用力的话,可能把应该关注的问题反而忽略了 wxsunhao 发表于 2014-7-21 21:50
实际上,你不可能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关注到所有的危险源,按照二八原则,抓住关键的少数,是做好工作的最 ...
危险源、包括重大危险源是通过评价的方法来定义的(除法定的之外),虽然没有重大危险源,但凶险源也是有分值的,根据分值,也是等级的,根据等级的不同,管理的侧重点,也不同 wxsunhao 发表于 2014-7-21 21:50
实际上,你不可能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关注到所有的危险源,按照二八原则,抓住关键的少数,是做好工作的最 ...
孙老师,我太赞同你的二八原则了。但是你的老朋友RML老师一定是坚定的二八原则反对者。
某一次,我类比“一把卡尺过期三天未校准”和“某一批汽车零件有缺陷厂家未召回”都属于一般不符合,这一点很不合理。RML老师坚决反对我的看法。所以,你说要关注重要的危险源他应该反对。 楼主企业是按D=LEC法来评价危险源的,请问你们企业的分值与等级是怎么划分的?《重大危险源清单》中没有一项?连“火灾”也算不上,我严重怀疑你们测算的科学性。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