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4.3的判断题
在城区施工,因特殊需求必须夜间作业的,可以视情况公布附近居民.为什么为错? 以及另一题: "根据标准,组织必须对重要环境因素涉及的过程进行策划".为什么为错? 必须公布附近居民标准没这么规定吧 环保部门法规要求,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夜间是指晚10点至次日晨6点之间的时间。但交警规定渣土车白天不能进城,只能在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运输,两个规定正好相左。执法部门查处渣土噪音遭遇两难的境地。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证明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
相关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3、《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有关事项公告附近居民;审核不同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严格本市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环保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企业职责和其他管理要求
(二)获准夜间施工作业的工地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6】436号)要求,以“夜间施工告示牌”的形式提前1天公布夜间作业内容,并严格执行公布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谢了"一剑封喉",解释的很明了.. "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可与认证审核范围不一致"怎么理解? tinaqian 发表于 2012-11-24 15: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可与认证审核范围不一致"怎么理解?
如,某组织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包括其所生产的五大类产品,但决定目前只申请其中的三大类产品的生产制造和服务过程进行第三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可以吗? 一般管理体系范围由企业自己定,,可能大一些,认证范围由审核组审核完成后,认证机构决定。 认证范围小于或等于体系覆盖范围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2-11-24 15: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某组织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包括其所生产的五大类产品,但决定目前只申请其中的三大类产品的生产制 ...
明了........ 6 审核范围的描述通常应包括( B )。
(A)实际位置、产品、活动和过程以及所覆盖的时期
(B)实际位置、组织单元、活动和过程以及所覆盖的时期
(C)实际位置、产品、活动和过程
(D)实际位置、组织单元、活动和过程
为什么选B 受审核方污染预防的情况是审核组对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F )
为什么为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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