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区别--由2道考题引起的讨论
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ABC )。(A)电工 (B)金属焊接切割工(C)矿山通风操作人员 (D)锅炉水质化验工注释:根据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锅炉水质化验工不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ABCD )。 (A)锅炉 (B)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C)电梯和起重机械 (D)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
通过2题的对照,可以讨论一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区别: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需要持证上岗,同一个人可以既是特种作业人员又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比如某化工企业氯碱岗位操作人员,就需要取得双证方可上岗作业。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第140号令),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通过对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对比,来谈谈两者之间的区别,一、基本概念不一样: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这两类人员从事的作业都是比较危险的,但相对来说从事特种作业时直接接触的危险性可能会大一些。二、主管部门不一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一般情况下,特种作业由安监部门管理,特种设备作业由质检部门管理,相应的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都是由对应的部门管理,在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作业一般都是由企业的安全部门监管与管理。三、从业条件不一样。两者的从业条件基本相似,只要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都可以申请,但在文化素质方面的要求有明显的区别。特种作业人员,最低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这里特别指出的是申请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在部分省市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如:《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中也特别强调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至少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特别的规定,相对来说要求比较低。笔者发现在某些地区或企业,部分作业人员只具备小学文化程度,也可以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四、证书有效性不一样。安监总局第30号令指出:《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指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这里必须注意的是:一是复审年限的不同,二是复审时对于安全培训的具体要求不同。五、违法处罚不一样。当前社会上出现假证现象比较多,为此两部门规章都对此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指出: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质检总局第140号令指出: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明显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证》的证件某种程度上比较“贵”。这从近年来,发生多起因作业人员无证作业引发意外事故也可以看出,相对来说,无证作业都是违法的,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只有在理解其中的区别时,我们在对企业进行宣传贯彻时才能做到正确把握。 很好!:victory: 谢谢!学习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虽然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了,从审核实践得知,各地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会有些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发生。
如,新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因此,2010年7月起颁发的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有效期内应该只有一次复审了(旧证为两次复审),6年到期后应重新换证。证书如下:
假证贩子未经培训,造出了不伦不类的证书,你能识别吗?问题出在哪里?
证件号码:T37092219760219581且姓名:刘文建 的证件内容不存在!
看来假证贩子也应该参加论坛组织的培训,这样就不会闹上面的笑话了……{:soso_e113:} 2010任何刚出台培训条例,地方上执行有一个时间差,所以出现二年的复审期也是有的。但后来又有一个补充通知,对于这一类证件,自然延长一年,即到2013年复训就行了。 wxsunhao 发表于 2012-9-4 05: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2010任何刚出台培训条例,地方上执行有一个时间差,所以出现二年的复审期也是有的。但后来又有一个补充通知 ...
你有这个“后来又有一个补充通知”吗?
找到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全培训 20100926][安监总厅培训〔2010〕179号] 国家安监总局2005年9月曾经发过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有不少目前已界定为特种设备作业的内容,不妨看看。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经界定的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五)高处作业;(六)爆破作业;(七)矿山作业;(八)危险化学品作业;(九)烟花爆竹作业;(十)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十一)起重机械作业;(十二)电梯作业;(十三)锅炉作业;(十四)压力容器作业;(十五)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十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作业;(十七)客运索道作业;(十八)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十九)经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支持一下
看到过一种安监系统最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作业类别为一串代码。各部门利益之间的事太乱了。 学为考试 发表于 2012-9-4 10: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到过一种安监系统最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作业类别为一串代码。各部门利益之间的事太乱了。
一切为RMB服务 评价中肯。 “一剑封喉”贴出了安监系统“特种作业操作证”样式。
现贴出质检系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样式。该样式来源于“质检特函62号”文件《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附件1。 学为考试 发表于 2012-9-5 09: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剑封喉”贴出了安监系统“特种作业操作证”样式。
现贴出质检系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样式。该 ...
来两张实样看看吧……
旧证的样子
新证正页
新证前页
“一剑封喉”资料多而全,且涉及地域广泛。以上述两个证为例,一个是四川的、一个是长春的;一个西南、一个东北。 谢谢楼主分享。学习了。 谢谢楼主的学习材料,对我有很大帮助。 {:soso_e179:}学习了学习了 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比如哪些车辆? 都想捞利益 谢谢,学习,分享。 谢谢楼主~~~ 谢谢站长,这个贴很及时。 更新换代太快了 已经学习,谢谢喽。 正为这两个概念而头疼哦,及时啊!谢谢了! 学习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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