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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3 11: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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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培训和评价,保证认证人员的能力持续符合要求,并确保认证审核过程中具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 }/ q% b0 L, ]% y( o+ f% G# O4 y0 D9 w5 r7 B9 q
认证机构不得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T# C, P8 m {1 ~- c
8 o' F: m* }; f" M( l" Z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规模、性质和组织及产品的复杂程度,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具体实施、检测、检查和监督等方案,并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实施认证。# z3 [) S: M6 M( v$ d
. c. q- x/ {* O9 E请看24条,具体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实施认证。没有说一定要有专职审核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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