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发表于 10-3 15:42:57

管理體系认证证书标志使用??

最近在市场上发现很多产品的标识是直接使用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并有文字声公司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这合规吗?

[ 本帖最后由 SUNNY 于 2008-10-14 11:26 编辑 ]

香奈儿 发表于 12-11 20:51:09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
    (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
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
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
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
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
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
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
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
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
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
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
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
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
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
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
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
公布。
    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
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
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
、服务通过认证。
    第三章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自愿性认证标志。
    自愿性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属于国家专有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专有的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的制定和使用,由国家
认监委依法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
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
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二)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三)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
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如使用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
的文字、符号、图案);
    (四)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
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认监
委备案。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
、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其他情况的书面材料。
    国家认监委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认证机构
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公布;不符合的
,告知其改正。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
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
、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
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
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
,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
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一条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
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
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
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
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
查。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提供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跟踪调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境外认证标志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办理境
外认证标志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
应用范围、识别方法,认证标志持有人,以及使用变更等情况。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
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以
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
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
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
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
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
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
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
罚。
    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
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
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三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0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1995年9月21日原国家商检局发
布的《进出口商品标志管理办法》中有关认证标志的部分规定同时废止。

香奈儿 发表于 12-11 20:53:58

1.可以在各种宣传品上,如产品说明书、广告、信笺及名片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2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传时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3.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
4.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认证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并暗示产品或服务得到认证。
5.不可以将认证标志直接用在产品上,只有在诸如注明“本产品是在管理体系通过了XXXXXXX(如:ISO9001等)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情况下,方可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包装箱上。
6.不可以在试验室测试或计量报告中使用认证标志或证书。

iso一杯清茶 发表于 12-18 16:53:14

4.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认证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并暗示产品或服务得到认证。

打在包装材料上实际上就是一种暗示

SUNNY 发表于 12-24 12:24:13

第二十一条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
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
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請問:不是規定可以在產品的包裝上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嗎!

wxsunhao 发表于 1-10 07:17:27

简单说,可以在任何适当的场合宣传“本企业通过XXXX体系认证”或其它类似的语言。即只能宣传企业与体系的关系。不管是在广告上还是在产品上。但如果是在产品上,还要注意该产品是否包括在认证的范围内,不然的话,还是有误导的问题。
在产品上可以宣传“本产品通过XXXX产品认证”如3C、UL等。

jason-0818 发表于 2-27 10:16:52

现在很多企业都这样标注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管理體系认证证书标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