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xsunhao 发表于 2-19 07:49:13

新华社:好大的胆

新华社:好大的胆
2017-02-18 深圳-纪律班长

新华社记者史卫燕    湖南省娄底市政府新闻办18日发布信息,据调查核实,在14日发生的祖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中,存在瞒报遇难人数问题。目前确认的实际遇难人数为10人,而非此前公布的9人。同时,已对包括涟源市常务副市长梁小兵在内的相关负责人立案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中,遇难人数牵动人心。对于事故救援工作来说,准确的伤亡人数是科学施救的重要依据,错误的数字会对救援工作产生误导。可以说,瞒报多一分,遇险者生还的希望就少一分。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为较大事故,而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就为重大事故。由于不同级别的事故,调查主体、追责程度、罚款数额等都大为不同,为逃避处罚、保住“乌纱帽”,一些涉事企业、单位及地方政府相关责任人试图通过谎报数字,瞒天过海,逃避处罚。    应当看到,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的日益透明,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现象明显减少。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在持续深入推进,却仍有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事故中企图欺上瞒下、推卸责任、逃避处罚,这不仅有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为政之道,更是辜负了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必将受到党纪国法严厉惩处。    在这起事故中,娄底市及时发现问题,敢于揭开盖子,这样的态度是积极的。希望尽快彻底查清事故伤亡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查出还有多少人参与瞒报,将调查处理结果公之于众。编者语: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出现此案件,对事发单位,将会给予以下处理: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出现此案件,第三十九条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出现事故后,应该怎么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事发单位: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学为考试 发表于 2-19 10:46:42

要解决瞒报问题,唯有加大处罚力度。

jcf123 发表于 2-19 11:10:09

要解决瞒报问题,唯有加大处罚力度。

jsbao 发表于 2-19 19:27:24

9 个与10个有什么区别?

lajiao 发表于 2-19 20:22:28

jsbao 发表于 2017-2-19 19:27
9 个与10个有什么区别?

一个较大事故,一个重大事故:lol

emeipengxu 发表于 2-22 14:43:58

谎报数字,瞒天过海,这个胆子不是一天练成的,而是一年又一年。除此之外,不知还有多少信息是隐瞒的

yuz_hoo 发表于 2-23 14:04:44

好大的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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