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何种情况下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项选择)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 )行为的,对因该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转让、出借资质证书B.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C.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D.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E.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参考答案请在本帖找
ACDE
A、C、D、E
《建筑法》的第66、67条规定 ABC见建筑法66条规定 所以应该说是全选 wxsunhao 发表于 2012-4-5 13: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ABC见建筑法66条规定
你再仔细看看六十六条 ABC见建筑法66条规定 ABC见建筑法66条规定 kojak585 发表于 2012-4-5 18: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再仔细看看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
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
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
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把法规搞一节叫我们考,是有一定难度的,最好题干内容讲多一点! zhengermei 发表于 2012-4-4 22: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A、C、D、E
《建筑法》的第66、67条规定
支持你的答案 WMQZLY 发表于 2012-4-15 19: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你的答案
支持这个答案 我发的帖子,老孙成了楼主。奇怪的论坛!!! kojak585 发表于 2012-4-16 11: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发的帖子,老孙成了楼主。奇怪的论坛!!!
是的,我也發現這個問題,希望admin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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