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eipengxu 发表于 8-10 16:44:2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区别

是否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运用于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运用于安全管理?还有其它区别吗?

kojak585 发表于 8-10 21:12:17

危险化学品特征
(1) 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   
(2) 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 需要特别防护的。   
一般认为,只要同时满足了以上三个特征,即为危险品。如果此类危险品为化学品,那么它就是危险化学品。

不同场合的称呼/叫法
危险化学品在不同的场合,叫法或者说称呼是不一样的,如在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统称化学工业产品,一般不单称危险化学品。
在运输过程中,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都称为危险货物。
在储存环节,一般又称为危险物品或危险品,当然做为危险货物、危险物品,除危险化学品外,还包括一些其他货物或物品。
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称呼也不一样,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称“危险物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称“危险化学品”。

masonyonng 发表于 8-10 17:37:57

危险废物名 與 危险化学品 指向就不一樣﹐前者 “用完了的”﹐后者是 “還沒有用的”。
就體系來說﹐EMS管的重點是“用完的”化學品對環境的影響﹐而OHS則是管“還沒有用的”化學品所涉及的安全問題。
不知我這樣解釋說清楚沒?

kojak585 发表于 8-10 20:59:15

masonyonng 发表于 2011-8-10 17: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危险废物名 與 危险化学品 指向就不一樣﹐前者 “用完了的”﹐后者是 “還沒有用的”。
就體系來說﹐EMS ...

这样解释不合适
两份文件对EMS和OHS都适用,都必须关注
“還沒有用的”危险化學品所涉及的泄露、辐射、意外燃烧、爆炸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必须作为使用危化品的组织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

注: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kojak585 发表于 8-10 21:06:39

不知为何,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修订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将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原来的“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一般而言,危险化学品系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放射性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国家还另外有专门的“条例”来管理。

wxsunhao 发表于 8-11 06:36:17

找到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sgene 发表于 8-11 09: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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