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xsunhao 发表于 7-28 07:32:23

安全人工作中如何避免个人法律风险

安全人工作中如何避免个人法律风险2016-07-25 安全人法律互助会
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简介
1、 案件数量
2014-7-1 --- 2016-6-30   1905 个安全责任事故罪 (一审) 上海市 47 个
2、与 EHS 相关的罪名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 走私固体废物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安全生产)
1) 交通肇事罪
2) 重大责任事故罪
3)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5) 危险物品肇事罪
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7) 消防责任事故罪
8)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考量点(司法解释)
1) 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
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 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
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
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3)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
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4)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
责任。
5)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
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
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4、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
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79 年刑法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
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修正前后区别
1) 取消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构成的空间范围限制,“工厂、矿山、林场、建筑
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修正为所有与生产作业有关的企业的
职工,也包括与生产作业有关的个体工商户。主体范围扩大了。
2) 区分了在生产、作业中的普通生产、科研人员和担负领导、指挥职责的管理
人员的责任,加重了领导、指挥职责的管理人员的责任。
3) 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描述更加概括,由“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简单罪状向空白罪状
变更的趋势。条文本身调控范围扩张了。   
5、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征
1) 主体方面:是特殊主体,有两类,一是直接从事生产、科研作业的人员,另
一类是担负领导、指挥从事生产、科研作业的管理人员,既包括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包工头等;不管企事业单位是
否依法成立,不管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只要单位客观上从事生产、作
业,其职工就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注意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的职工是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和生产作业、与生产
作业管理无关的单位的行政,后勤,党团工等人员不是此类犯罪主体;非生
产性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科研作业或担负领导、指挥从事生产、科研作业的,
符合此类罪的构成,也可成为此类罪的主体。
2) 客体是公共安全中的生产安全,即生产、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不特定的或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3) 主观上为过失,表现为对造成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
但对违章行为本身可以是无意,也可以是明知故犯,不影响定罪,影响量刑;
若主体对造成的后果的心态是故意,则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4) 客观方面,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6、案例 (略)
二、 问答
1、问题 1 哪些话不该说?
1) 律师的权利和功能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
权益。
2) 中国版的米兰达规则 (犯罪嫌疑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
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
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
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
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
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
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
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
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2、 问题 2 证据是指会议纪要吗?我自己写的日记算吗?
关于证据形式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
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问题 3 我是安全经理,到底实际处理案件中,EHS 承担到什么程度?
安全人的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和禁业令
1) 一般而言,安全人代表企业工作时,不会发生民事责任。除非行为非工作内
容,且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才发生民事责任。
2) 安全人的行政责任,可以参见《安全生产法》。如有以下规定。
3)   关于刑事处罚,见第一部分。
4) 禁业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规定了禁业令。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
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
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
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4、问题 4 平时运作有何注意事项可以规避自身风险,能否举例较常发生风险的
领域和行业?
1) 关于证据
保存证据。 强化证据。
2) 关于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如系统制度完善。设备安全,包括警示等。控制危险作业。培训系统。
3)万一被刑事拘留发生
了解强制措施期限,24 小时内讯问。24 小时转移至看守所。
被讯问时,冷静。回答完善准确。可以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有利整理思路。
对于拘留期限最长为 37 天。   
5、安全人规避风险的三字经
1) 勤摇旗 --- 人财不强的企业
勤摇旗的证据功能是安全人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作业已要求停止(或有
条件的停止作业)。停止危险作业是法律赋予安全人的权力和责任。
2) 抬门槛 --- 人力不强的企业
抬门槛的证据功能是安全人对于不合格的作业人员的培训提出了完善、
整改的要求,避免(或降低)应不合格的作业人员直接导致的事故有归
责于安全人的可能性。
3) 借他力 --- 人强势强的企业
借他力的证据功能是给予安全人在重大危险作业(或临时性危险作业)
时通过第三方(包括内部组织)来强化安全人已履行职能的证据,减少
发生事故时互相推诿的不确定性,也有强化各部门职责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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