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起來辯論一下。
在某玩具包装车间,审核员发现W18玩具包装图表明包装板的材料是银灰色波纹塑料板,而现场工人使用的是天蓝色硬纸板做的。车间主任解释说:“塑料板上星期就用完了货,要得急,供应科一时买不来,和设计科沟通后他们同意用纸板代替。”审核员问图纸和工艺卡怎么都没有显示出来。主任说:“设计科科长说工程师出差还没回来,更改单没法批准,图纸也没法改,先这样做,问题不大。” 7.5.1 希望 點擊“支持”后說明支持原因。 谈点个人观点:我倒是觉得:“塑料板上星期就用完了货,要得急,供应科一时买不来,和设计科沟通后他们同意用纸板代替。”这种沟通必须有手续,比如:供应科应该办理《材料代用单》,经技术部门同意代用并签字,不能只凭嘴说。否则,应该是不符合7.4.1组织应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生产部门在没得到批准前生产,不符合7.5.1f)实施产品放行、交付和交付后活动的实施;至于7.3.7设计和开发更改的控制,还需进一步查证后才能作出结论。 7。3。7更改后要批准才能实施 这个与737一点关系都没有。有证据说明是更改没有批准吗?当事人的陈述中承认自己有责任的可以作为证据,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的要拿出物证。所以现在的证据只剩下现场没有按标准操作的问题了。 生产现场使用的原材料不符合现场作业文件的要求,不符合4.2.3 d)“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关版本”,也不符合7.5.1 a)“获得表述产品特性的信息”,鉴于包装现场的主控条款是7.5,所以个人认为不符合的应该是“7.5.1的题头+7.5.1 a)”。 7.3.7明确规定,应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适当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现现场都已经在更改实施了,而对于更改的批准还没有下来,明显是不符合7.3.7 关键在于主任说设计科同意不能作为证据(虽然现场已经实施了更改,但谁知道是不是主任自己改的呢,必须要追踪审核),现场只能是没有执行工艺文件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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