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l
发表于 10-8 09:38:20
rml
发表于 10-8 09:44:46
幼儿园
发表于 10-8 09:48:35
rml 发表于 2020-10-8 08:25
1992年见你爸卖屁眼,1994见你卖屁眼,2000年见你儿卖屁眼,2008年见你孙卖屁眼……,见过你全家集体卖屁 ...
2020年了,还用1987版、1994版…标准来判这题目,你不是在显示自己资格老、想冒充那个年代的老审核员吗?
正如你自己说的,这才是不懂装懂的大骗子!!哈哈~
rml
发表于 10-8 10:00:12
rml
发表于 10-8 10:08:54
rml
发表于 10-8 10:09:04
牛角尖
发表于 10-8 10:17:26
本帖最后由 牛角尖 于 2020-10-8 10:41 编辑
rml 发表于 2020-10-7 21:23
我觉得有,虽然没有明提,但确实隐含了。你觉得呢?
8.5.1有检验吗?是在要求检验吗?它到底要求的是 ...
8.5.1有检验吗?是在要求检验吗?它到底要求的是什么?
答: 当然有检验
针对8.6有对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进行监视测量吗?你说;我觉得有,虽然没有明提,但确实包含了。你觉得呢?
答:也包括了。具体表述如下:先看看看标准:8.5.1“c)在适当阶段实施监视和测量活动,以验证是否符合过程或输出的控制准则以及产品和服务的接收准则;” -----你看“在适当阶段实施监视和测量活动”明确提出是监视和测量活动。 ----以验证是否符合过程或输出的控制准则---检测对象是过程(生产过程)及其过程的输出: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产品和服务的接收准则;--针对接受准则的监视和测量是针对成品检验(作为举例)的。以验证是否符合....---只涉及到检验或监测并判定是否合格的要求,是否放行这条没要求。放行的要求在8.6及8.5.1h) 条款你说8.6没明提“对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进行监视测量”, 但确实包含了。---这句话没错。看看8.6的标准原文:“组织应在适当阶段实施策划的安排,以验证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已得到满足。”---验证对象:拟放行的产品和服务---验证内容:与产品和服务的要求有关内容---验证方式:核对证明文件、记录、检验等 ----要求拟放行的产品和服务必须满足产品和服务的要求以制造业为例:压力容器的最终放行 验证的内容 :出厂检验报告、材质报告、核对探伤检测报告、施焊记录、热处理记录。特检所的检测报告 等 合同有要求时还会有工艺评定报告。验证这些检验报告,过程记录等是否满足产品和服务要求 。以上内容有的是法规要求的,有的是产品标准要求的,有些是合同要求的。这里应该分清楚检验和放行的区别。检验合格的不一定放行,如上列没有法定的过程检测记录就不能放行。不合格品不一定都不能放行。在无违反法规的前提下,顾客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放行。如:某品牌制衣厂,有不合格的服装(局部色花、轻微色差、少许疵点等)一批。顾客愿意以2折价格接受(一般情况下组织会剪掉商标,以维护品牌形象)。有时候甚至在顾客同意下不经成品检验就放行的。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其产品和服务的放行规定 检验合格后检验员签字放行。 这种情况下成品检验放在8.6审核是完全没问题的。但是判标要注意。是否按策划实施了成品检验活动(或检验项目不全等)。判8.5.1c).(在适当阶段实施监视和测量活动...以验证是否符合....)。不应该放行的放行了,判8.6(以验证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一般习惯也方便8.6审核与质检部门有关的内容。而8.6的放行还有其他方面的产品和服务要求,如:发货、运输方式(陆运、空运、船运等)。涉及这些产品服务要求方面放行,可在8.5.1h)审核收集证据,判标时注意就行
幼儿园
发表于 10-8 10:42:30
rml 发表于 2020-10-8 09:44
老子就骂你的。你看老子连牛角尖都开始不骂了。你这种畜牲东西只配骂。骂你又咱的?你就是风景线坚实的 ...
哪里造你谣说出来呀!
你没有说过国家计量司该撤销吗?你没有骂过CCAA已经是欺骗集团了?你没有骂过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强制检定目录”公告违法?你没有骂过现在的认证、咨询、培训考核机构都让那些不懂的人把持了吗?……
本讨论题中,你没有称“我的判法变化:92(87)版——4.9.1a;94——4.9c;00/08——6.4;15——…”吗?你不是想冒充那个年代的老资格审核员吗?
你不是一个真心研究质量技术的学者,你是目空一切人,没有人能与你共事,所以你必然会被各行业机构所抛弃(你自己说,是你抛弃了机构哈!),但你怀有一肚子的牢骚,仍不死心,你仍然有想夺取认证、咨询、培训、考核机构领导位子的“雄心”!这不是你这个“目空一切”毛病的总根子吗?
你的问题自己都不敢面对,一肚子怨气,只会用谩骂来发泄,这有什么用呢?你骂娘,别人的位子就让你啦?我看你再继续下去,就会堕落到马路上的小混混了!
不是我找你岔子,看你的帖子,知道你是 “三天不打,就要上房揭瓦” 目空一切小人。
rml
发表于 10-8 10:43:14
rml
发表于 10-8 10:47:25
rml
发表于 10-8 10:57:39
幼儿园
发表于 10-8 12:11:47
rml 发表于 2020-10-8 10:43
弱智,你如果能够出示有权查看我资格的证件,老子还真能对有权查看者出示保存的所有证书。你有这权利吗? ...
rml说我的判法变化:92(87)版——4.9.1a;94——4.9c……;
——问你:1987年、1994年…你不是审核员,还没有搞这一行,你怎么审核过并判过不符合项?你当时根本没有资格和能力判不符合项竟然还煞有介事地说“我的判法变化”,你这是在假装有这段“光荣”的经历,想冒充那年代老审核员,粉刷和抬高自己。揭穿后你不觉得可耻吗?
rml
发表于 10-8 12:50:09
rml
发表于 10-8 12:53:40
rml
发表于 10-8 13:11:15
牛角尖
发表于 10-8 13:13:52
本帖最后由 牛角尖 于 2020-10-8 13:15 编辑
rml 发表于 2020-10-8 12:50
1、“明确提出”,是要求吗?
——以验证是否符合过程或输出的控制准则---检测对象是过程(生产过程)及 ...
你又说了啥呢?通篇胡扯,只举一例:
““以验证”是要求验证?”---这种话这种话都问得出来。以实施监视和测量活动的方式,来验证....标准不是这个意思吗? 通篇就是胡扯,实质问题是你认为16版是个乱标准,标准没按你的意识写,是吗?
另外好好搞懂8.5.1有哪些要求。那个“应”在哪里,标准说的轻轻楚楚,标准语法上没有任何问题。我也不想在这个帖子上多话了。有时间另开贴。你也可以认为你取得了完全的胜利。这个没关系,你都抛弃这个行业了。不会影响到发放证书。
rml
发表于 10-8 13:47:11
老牛_sctjC
发表于 10-10 11:14:44
:lol:lol:lol
好